第三章旅游企业旅游企业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与自然人虚拟—真实;自然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与旅游企业旅游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旅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的种类与特征中外合资旅游企业中外合作旅游企业外资旅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无限责任的形式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权力机构、经营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盈亏分担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财产归属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调整法律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双方关系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其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权分配:e股份有限是按等额股份分配股权的,可以一定程度的自由转让;前者是按协定分配股权,转让受到很多限制;财务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程度和受监督程度要大。总的来说,有限责任是人合公司,几个人因为互相信任才出钱开公司,因此简单易设,自己的出资要转让给他人要得到其它股东的认可;而股份有限是资合,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别人不懂经营,也可以出钱,即然如此,那相互主要是资金合作,出钱的股东有权力知道你经营情况,因此财务公开程度要高,转让比较自由。一般内部转让无条件;外部转让有一定限制。如果上市就完全自由流通。案例(1)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此时缴纳旅游费用1680元/人,其中机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机票折扣不能过低。于是机票由1100元,变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1、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2、原约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组团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此时,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请问此时旅行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3、协商后,他们协议变为4月20日出游,此全同为变更合同还是转让合同?4、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因国家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①若机票上涨,此时机票多出费用由谁承担?②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退还哪方?5、若此时非旅行社调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这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若机票上张,多出的费用则由哪方承担?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该退还哪方?6、若此时非政府调价,而是因为旺季及油价上涨,航空公司调整机票费用,导致机票价格上涨220元,这多出部门为哪方负担?案例2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费用为1680元/人。1、李某先缴纳了600元,收据注明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此时李某能否要求退还该定金?2、旅行社吸取教训,只收300元,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请问是否能拿回300元?3、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他一人报名,不能成行了,现阶在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可否?4、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能否要求退还?5、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若李某后有事无法前往,请问能否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