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第七章非关税措施案例:日本对美国实行“自动”出口限制的效果•从1977年到1981年,美国进口日本汽车所占比例从18%提高到25%,而国内汽车产量下降了1/3,约30万名美国汽车工人失业。1980年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结果,美国与日本谈判达成协议,1981年到1983年美国每年从日本进口的汽车限制在168万辆,1984年到1985年提高到每年185万辆。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加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直加大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生产汽车的力度,到1991年日本在美国的企业已生产了600万辆以上的小轿车。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磨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称作“替代投资”。到1992年,日本已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通过在美国本土生产)。然而从那以后,由于美国汽车生产者(尤其是福特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销售价格的提高,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27%(1993年)。在美国的示范下,加拿大和德国也与日本谈判,以限制日本汽车出口。案例:法国与日本的“普瓦提埃之战”日本录像机大量流入法国,严重冲击了法国市场,因为日本的录像机质量好,价格又便宜。进入法国的录像机每月清关64000台。为了阻拦日本录像机进口,法国政府下令所有进口录像机必须经过普瓦提埃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并且所有的报关文件和录像机说明书都要用法文。普瓦提埃是法国北部港外的一个偏僻的内陆小镇,原来只有4个海关人员,后来增加到8人。日本录像机到达法国北部港口后,还要转用卡车运到普瓦提埃,并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所有的文件应为法文的,使原来的说明书要临时请人翻译,而且每一个集装箱必须开箱检查,每台录像机的原产地和序号要经过校对。这一措施出台后,每月清关的进口录像机不足1000台。日本被迫实行对法国录象机出口的“自愿”出口限制。一、非关税措施的含义和由来•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以外一切干预进出口贸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进口配额、自愿出口配额、鼓励进口措施、出口管制措施、贸易制裁措施等。各国广泛采用非关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世界平均关税水平不断下降。这主要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八轮贸易谈判,使发达国家的平均进口关税由原来的40%下降到4.7%,发展中国家也下降到13—14%。•其次,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利益和发展本国工业,也采取一些非关税措施。•在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危机时期,价格暴跌,仅仅通过大幅度提高关税税率,难以有效地限制商品进口。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等非关税措施。•但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除了大幅度降低关税外,还逐渐放宽和取消非关税壁垒的措施,扩大进口自由化。•从70年代中期以来,在1974—1975年和1980—1982年两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贸易战愈演愈烈。二、非关税措施的特点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三、非关税措施的种类1.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多数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制,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a.绝对配额(AbsoluteQuotas)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这种进口配额在实施中,又有全球配额(GlobalQuotas;UnallocatedQuotas),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和进口商配额(ImporterQuotas)三种方式。全球配额邻近国家或地区占优势国别配额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自主配额:单方面配额协议配额:双边配额•一般说来,绝对配额用完后,就不准进口。但有些国家由于某种特殊的需要和规定,往往另行规定额外的特殊配额或补充配额。如进口某种半制成品加工后再出口的特殊配额;展览会配额或博览会配额等。b.关税配额(TariffQuotas)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分析2.自动出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RestrictionofExport)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国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配额水平:•1986—1991年为期五年的美国与香港纺织品协定,香港对美纺织品出口的年增率仅为0.75%,与以往协定的年增率2%—5%相比,下降了许多。自限商品的分类:•以日美纺织品协定为例,在协定中将日本输往美国的棉、化纤、毛三大类纺织品分为243项,然后把这些项目划分为六大组:第一组,棉服装;第二组,棉布;第三组,棉制成品和棉杂品;第四组,化纤服装;第五组,其他化纤织品;第六组,毛织品。3.进口许可证制进口许可证制(Importlicense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4.外汇管制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数量性外汇管制成本性外汇管制混合性外汇管制5.国家垄断国家垄断(StateMonopoly)也称国营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垄断权给予某些组织。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或垄断商品的企业,称为国营贸易企业。国营贸易企业一般为政府所有,但也有政府委托私人企业代办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面:第一类是烟和酒,第二类是农产品,第三类是武器。6.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rocurementPolicy),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国外产品歧视的做法。•2009年2月,奥巴马签署了一份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其中包括“购买美国货”,仅限于政府采购。•“两会代表用电脑”2010年3月的两会所使用的电脑均是政府采购,为联想昭阳E430电脑。7.最低限价最低限价(MinimumPrice)是指进口国对某一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价格如低于这一价格就征收附加税。例如,规定钢材每吨最低限价为320美元,进口时每吨为300美元,则进口国要征收20美元的附加税,以抵消出口国的补贴或倾销。这一最低限价往往是根据某一商品生产国在生产水平最高的情况下生产出的价格而定出的。•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公斤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此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了抵制欧洲国家和日本等国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进口,于1977年对这些产品进口实行所谓“启动价格制”。这种价格制也是一种进口最低限价制。8.进口押金制进口押金制(Advanced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政府曾规定某些进口商品无论从任何国家进口,必须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值一半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芬兰、新西兰、巴西等国也实行这种措施。•巴西的进口押金制规定,进口商必须按进口商品船上交货价格交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方能进口。8.专断的海关估价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CustomsValuation)。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货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就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用专断的海关估价来限制商品的进口,以美国最为突出。“美国售价制”•某种煤焦油产品的进口税率为从价20%,它的进口价格为每磅0.50美元,应缴进口税每磅0.10美元。而这种商品的“美国售价”每磅为1.00美元,按同样税率,每磅应缴进口税为0.20美元,其结果是实际的进口税率不是20%,而是40%,即增加了一倍。这就有效地限制了外国货的进口。《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法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TransactionValue)是指“商品销售出口运往进口国的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即进口商在正常情况下申报并在发票中所载明的价格。如果海关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成交价格确定商品海关估价,那就采用第二种办法。《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法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ValueofIdenticalGoods)又称为同类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同商品,定义为:“它们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包括相同的性质、质量和信誉。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他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法3)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ValueofSimilar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虽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的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法4)倒扣法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同类或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其倒扣的项目包括代销佣金、销售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倒扣法主要适用于寄售、代销性质的进口商品。《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法5)计算价格法又称估算价格,是以制造该种进口商品的原材料、部件、生产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费以及销售进口商品所发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这种方法必须以进口商能否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并保存所有必要的账册等为条件,否则海关就不能采用这种办法确定其完税价格。《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法6)合理办法如果上述各种办法都不能确定商品的海关估价,海关在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时,只要不违背本协议的估价原理,并根据进口商品的现有资料,任何视为合理的估价办法都可行。9.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进口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对进口商品建立各种严格。繁杂、苛刻而且多变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