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国际贸易保险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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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际贸易保险惯例与规则第十章保险原则与惯例国际贸易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三)损害赔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四)近因原则(ProximateCause)一、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一)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可保利益,不是保险标的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可保利益的来源(二)构成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三)规定保险利益的意义(四)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一般财产保险:订约和发生保险事故时都要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投保时要有保险利益就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若订约时没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保险利益,行。(五)国际贸易中的保险利益人二、最大诚信原则1.原因:信息不对称2.要求:对于投保人-对重要事实的申报、保证以及违背该原则的处分。对于保险人-以下义务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告知义务。3.内容:(1)重要事实的告知•告知(disclosure)•重要事实:指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费率时可能依据的事实。•告知的方式:无限告知、主观告知我国的规定•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区分是否故意)(2)陈述(representation)含义:将所知悉的保险标的的事实向保险人做说明。陈述方式:书面或口头;主动或被动均可内容:重要事实的陈述;一般事实的陈述;对希望和想法的陈述•法律后果:重要事实——必须真实,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般事实——基本正确。希望与想法——即使与事实有出入也不能解除合同对保险人——禁止反悔原则(3)保证(warranty):指人们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允诺不因他的某一作为或不作为而增加损害可能的危险事实,以此作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各国的规定:英国——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美国——确认的保证、承诺的保证中国——法律未规定,双方当事人可约定•法律后果:原则上,不论保证的事项是否是重要事实,也不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只要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或拒赔。英国——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美国——违反确认的保证,保险人自始解除合同;违反承诺的保证,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才可解除合同中国——投保人应书面通知违反保证的情况;保险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增加保费,修改承保条件;解除合同的,保险人要退回合同解除至保险期限届满期间的保费比较申报与保证:申报保证必须基本正确必须完全一致,严格履行申报不真实的情况确属重要方可解除合同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均可解除合同通常不列入保单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单三、经济补偿原则保险合同包括两类: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1.概念: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约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目的: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额外受益意义2.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思考:为电视机投保的是借款1000元给电视机所有者并以电视机为质押标的的债权人,电视机价值3000元,保险金额3500元,则全损后获赔多少?三者以最低者为限3.实现该原则的措施赔偿时扣除残值重复保险后的分摊原则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代位求偿权的设置(1)不同赔偿方式下如何计算赔偿额度定值保险的赔偿计算损失程度:(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完好市价-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保险标的受损当时的完好市价×100%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运输中某货物保险100%价值120000元,保险金额120000元,货物出险受损。如系全损,则赔付120000;如有残值,则需考察出损当时的完好市价,假设该市价为110000元,残值为22000元,则应赔:120000×(110000-22000)÷110000×100%=96000元示例:不定值保险的赔偿计算:比例赔偿法:保险程度:(1)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完好市价×100%(2)损失额=损失当时完好市价-残值(3)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示例:1.保险金额54000元,损失时完好市价60000元,受损后财产残值2000元,赔多少?2.同上例,但损失时完好市价50000元,赔多少?第一损失赔偿法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例1:保险金额54000元,受损时财产完好市价60000元,若损失50000元,则赔();若损失58000元,则赔()。例2:同上例,受损时财产完好市价为40000元,则最多赔()。限额责任赔偿法(2)重复保险后的分摊原则概念:doubleinsurance,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狭义的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主要适用于狭义重复保险的情况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必须是对同一可报利益投保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的投保分摊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分摊责任限额分摊连带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平均分摊例:某投保人分别与甲、乙、丙三公司签订火灾保险合同,三公司承保金额分别是5万元、10万元、15万元,现发生火灾损失10万元,分别以三种责任方式如何赔付?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甲166672000050000乙333334000050000丙50000400000(3)代位求偿(subrogation)概念及法律依据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额度内,有权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者追偿。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立法、合同约定、司法裁判代位追偿权的条件: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补偿性第三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的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已实际赔偿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点被保险人的两个索赔权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产生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一般为债权的法定转移代位追偿权以保险人的实际支付金额为限代位追偿权的对象及其限制被追偿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呗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时间从保险人实际赔付之日起开始行使,诉讼时效以第三人的责任性质决定。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索赔权的优先性问题(三种观点)代位追偿权中被保险人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追偿权的保护保险人赔款之后保险人赔款之前四、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含义: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并非近因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由此导致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且在这一原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的能动力量介入而使上述因果关系受到破坏。近因不一定是第一原因,也未必是最后原因,而是、有支配力的,起决定作用的或有效的原因。3.近因原则的应用链条规则具体法则(1)单一事件导致的损失——该单一事件是近因(2)并立事件但不涉及除外风险而导致的损失——四种具体情况(3)并立事件且涉及除外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两种情况(4)多种事件连续发生而导致的损失——持续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的事件是近因(5)因果关系的事件中,介入了新的、相对独立的事件而导致的损失——该新的事件是近因第十一章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保障范围一、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碰撞一般外来风险:11种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二、海上保障的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1)委付(Abandonment):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才生效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被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备注:从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到到保险人作出决定的期间,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施救不视为对委付的放弃;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补救,也不视为接受委付。委付和代位求偿的关系两者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区别:(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权利义务,所以保险人可能获得大于赔偿额的利益,但同时要承担相关义务;代位仅能转让权利,且保险人追偿的利益不能大于赔偿额。(3)代位权是法定权利,委付是约定权利,取决于保险人单方同意。(2)单独海损:概念: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条件:•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保险标的本身受损;•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遭受的损失,而不涉及他方损失;•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用损失。保险人对单独海损的赔偿方式:•单独海损绝对不予赔偿——船舶保险;•除某些特定风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外,单独海损不予赔偿——平安险;•单独海损赔偿,但规定相对免赔额;•单独海损赔偿,但规定绝对免赔额;•凡单独海损均予以赔偿,不计免赔率(IrrespectiveofPercentage,IPO)(3)共同海损概念:载货运输的传播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条件:•共同危险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解除共同危险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是特殊的、费用是额外的;•措施是有效的。※共同海损分摊:有受益的船、货各方分摊损失——《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案例:2001年7月,某船务公司所属的“全堡湖”轮在龙口港装载托运人甲的水泥5019.2吨和托运人乙的选矿设备439.1吨。大副在装完货后开出的货物装载图中,记载装货后船舶平均吃水7.21米。在开往目的港途中,该轮主推进系统弹性联轴节失效,螺旋桨轴失去动力。船务公司向广州救捞局请求救助。经救助,该轮安全拖抵锚地,随后船务公司宣布共同海损。另查该轮载货量6059吨,适航证书有效期至次年1月10日。船务公司要求将弹性联轴节配件和安装费列为共同海损,请托运人甲和乙分摊,托运人予以拒绝,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船务公司认为:该轮在适航有效期内,弹性联轴节突然断裂,无法修复,船舶失去续航能力。在强台风逼近情况下,为船货共同安全请求救助,已构成共同海损,由此产生救助费用、货物卸船费、仓储费、选矿设备转运目的港费用、船舶港口使用费、油料和淡水费、船员工资以及弹性联轴节配件和安装费等特殊费用,除已由各方分别支付的救助费用外,共计2030000元,应由托运人甲和乙按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比例分摊。诉讼期间,船务公司提供一份注明是大副作出的装载图,载明该轮在开航前平均吃水7米。法院通知船务公司提供联轴节损坏原因的证据未果。问题:(1)是否构成共同海损?(2)船务公司是否有过失?(3)是否可以要求分摊?三、海上保险保障的费用(1)施救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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