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XXX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XXX法制处/科)对《XXXXXX》(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XXXX人民政府(委/办/厅/局)办公厅(室):委/办/厅/局(处/科)起草的《XXXXXX》(送审稿),已经我办(处/科)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该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进行审查,同时对该文件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以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予制定、暂缓出台、补正程序、修改部分内容等明确具体的建议。二、后续的法定程序《XXXXXX》(送审稿)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经XXXX人民政府(委/办/厅/局)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XXXX人民政府(委/办/厅/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在XXXX上公布,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备案。XXXX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委/办/厅/局法制处/科)年月日本资源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