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课-第五章海关估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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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货物贸易的非关税措施协议》教师:雷兰非关税措施协议第一节《海关估价协议》第二节《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三节《装运前检验协议》第四节《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五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六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七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思考:1、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该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合理吗?适用什么协议?2、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该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合理吗?适用什么协议?讨论什么是非关税壁垒?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有什么差别?第一节《海关估价协议》了解《海关估价协议》的产生背景掌握海关估价方法导入案例:2010年,国际市场销售IPAD的时候,海关总署刚好宣布了一项规定:“进口商品若超过5000元,则需要交纳进口关税”,当时引起哗然,很多人认为“5000元的税基是针对IPAD。很多学者或者报纸对此发表了意见:1、根据《新民周刊》报道“5000元的税基不是针对iPad。”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助理汪蔚青解释道,“早在2007年海关就制定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电子产品型号配置不同,价格差异很大,面市一段时间价格会跌很多,很难对每一个产品去单独定价。”2、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则公开表示,根据WTO货物贸易项下的海关估价协议,如果消费者向海关纳税,应以正常交易价格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香港以3000元购买了iPad,那么最终应该以3000元作为税基。3、有学者认为,《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换句话说,旅客携带入境的iPad属于个人物品,并非货物,不应该拿海关估价协议说事儿。那么到底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呢?《海关估价协议》的产生背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应采用同类国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计价采用的汇率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由于该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东京回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如何实施上述规定作了详细解释。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该守则。“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一)海关估价指一国(或地区)海关为推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等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一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一)海关估价完税价格:是海关根据货物申报价格审定的实际成交价格。(一)海关估价海关估价适用于从价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关税=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从价税率主要适用于正常进口货物,一般不适用于出口货物,下列进口货物属于例外:倾销进口的货物;非商业性质的进口货物(行邮物品);非直接进口。适用范围1.交易价值法第1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并按第8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二)《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2.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第2条第1款: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3.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法相似商品:“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4.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以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单价为基础,扣除货物进口以后产生的费用,得出该货物进口的入门价格。5.估算价值法计算价值包括: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制造或其他加工的成本或价值;向境内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的通常利润和管理费用;将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进口地点起卸前的费用及保险费。5.合理计算方法海关在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时,根据进口商品的现有资料,任何视为进口合理的估价办法都可行。海关估价的原因探讨:不服海关估价决定行政复议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6月10日,科华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某海关经审核,发现其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认定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遂于2010年6月11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对申请人进行价格质疑,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某海关认为不足以证明其申报货物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而且该海关还发现科华外贸公司代理的国内实际买方飞达科技公司与境外卖方香港飞达科技公司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某海关不接受该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为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信息,某海关与科华外贸公司进行了价格磋商。某海关对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资料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估价的基础;由于科华外贸公司未能提供适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以及构成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所需的相关可量化的数据,而某海关也未能掌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相关价格资料,2010年9月20日,某海关依据《审价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合理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相应作出征税决定。科华外贸公司不服海关上述估价征税行为,于2006年9月22日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作为国内实际卖方的飞达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复议。1、什么特殊关系?怎么认定?2、什么是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估价?除此之外还有什么估价方法?3、请你讨论本案例中科华外贸公司应该如何应对海关估价。4、请查阅资料,总结海关估价程序特殊关系(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海关估价程序1、提出价格质疑2、提出合作要求3、开展价格审核4、审定完税价格5、告知估价结论英文学习RulesforthevaluationofgoodsatcustomsForimporters,theprocessofestimatingthevalueofaproductatcustomspresentsproblemsthatcanbejustasseriousastheactualdutyratecharged.TheWTOagreementoncustomsvaluationaimsforafair,uniformandneutralsystemforthevaluationofgoodsforcustomspurposes—asystemthatconformstocommercialrealities,andwhichoutlawstheuseofarbitraryorfictitiouscustomsvalues.Theagreementprovidesasetofvaluationrules,expandingandgivinggreaterprecisiontotheprovisionsoncustomsvaluationintheoriginalGATT.ArelatedUruguayRoundministerialdecisiongivescustomsadministrationstherighttorequestfurtherinformationincaseswheretheyhavereasontodoubttheaccuracyofthedeclaredvalueofimportedgoods.Iftheadministrationmaintainsareasonabledoubt,despiteanyadditionalinformation,itmaybedeemedthatthecustomsvalueoftheimportedgoodscannotbedeterminedonthebasisofthedeclared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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