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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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受托代管(包括提供食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1.利用放学后、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2.违规在民办社会培训机构兼课、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3.教师及直系亲属为本校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4.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含直系亲属退休教师)或民办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5.利用职务之便明示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第四条学校对教师家庭住址、任教情况、联系方式等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动态更新;教师对其亲友子女及留守学生进行义务辅导、补习每学期总数不超过3人(寒暑假总数不超过5人),接受亲友子女及留守学生住宿每学期总数不超过2人。对学生进行义务辅导和接受学生住宿,需由教师事先向学校报告,经学校登记、审核、公示,教师本人及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五条凡学校或教育局查实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退出违规所得,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应处分。此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2.调整工作岗位,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3.调离原学校,在全市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教师有整班集体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补课、打广告推销补课、“课内不讲课外讲”等行为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理;教师不执行备案制度,拒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参照前款进行处理。第六条已经被查处过的教师再次被查实有偿补课的,附加实行廉洁从教保证金制度。教师向教育局专户缴纳5000—10000元廉洁从教保证金,在教育局和学校一年之内组织的回访中,如不再发生有偿补课行为,廉洁从教保证金全额退还教师本人,否则全部上缴指定财政专户,并依照规定第五条从重处理。第七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有偿补课的,先免职再按规定第五条处理;兴化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等参与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第五条处理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取消聘用资格。第九条学校师德管理松懈、教师信息更新不及时、教师补课登记审核公示不严格,对学校公开批评,取消校长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不配合开展调查,市教育局查实有偿补课两起以上(含两起),学校年终考评降一等第,扣减校长绩效工资;学校师德管理不作为,导致教师有偿补课现象泛滥,造成严重影响的,在上述两项处理的基础上,由教育局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集体诫勉谈话,情节特别严重的,调整校长工作岗位。第十条市教育局聘请社区、媒体观察员,设立有偿补课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83242820,举报邮箱:xh83242820@163.com。同时,学校也须聘请相关社区人员作为监督员,并公布本校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教育局对实名举报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所反映情况符合事实,每件奖励举报人员3000元。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兴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校依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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