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08-03-0300:00浏览次数:17次字体:[大中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申报与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第五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述“取得发明专利”,是指申报省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当取得发明专利权证书。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述“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二条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第十三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是指在技术开发与推广活动中,取得或者引进的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计划生育、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管理科学项目”,是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等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十八条技术开发与推广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很强,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九条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程度、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二十条重大工程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二十一条管理科学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影响与意义、决策采纳与应用程度、产生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达到了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研究成果有很大创新,在国内有很大影响,达到了国内同类研究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多采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达到了国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已被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多采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五节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