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费标准1、建筑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安全主明措施费789.210.4管理费12.251416.118.2利润15.751820.723.4税金3.443.443.443.44取费合计38.4443.4449.4455.442、装修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安全主明措施费4.45.26.47.0管理费7.79.1011.212.25利润9.911.714.415.75税金3.443.443.443.44取费合计25.4429.4435.4438.443、安装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安全主明措施费6.47.48.69.6管理费11.212.9515.0516.8利润14.416.6519.3521.6税金3.443.443.443.44取费合计35.4440.4446.4451.441、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2、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3、本费用标准中的规费按核定的企业规费计取4、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90%。5、本费用中的利润属竞争性费用。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24>18>12≤12檐高m>20>15>9≤9多层厂房面积m2>8000>5000>3000≤3000檐高m>36>24>12≤12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15>7≤7面积m2>12000>8000>3000≤3000檐高m>67>42>20≤20公共建筑层数层>20>13>5≤5面积m2>12000>8000>3000≤3000檐高m>67>42>17≤17特殊建筑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构筑物烟囱高度m>100>60>30≤30水塔高度m>40>30<30砖水塔筒仓高度m>30>20<20砖筒仓贮池容量m3>2000>1000>500≤500注:一.名词界定: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