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5〕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安全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第六条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应选择最小频率风上风向布置。装置在室内的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通风设施位置。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第七条生产装置、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告知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第九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生产、保卫、环保、质检、卫生、供应、销售等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第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两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应聘请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查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分别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及时修订HSE“两书一表”。第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第十四条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五条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第十六条生产装置中控制工艺参数的设备、设施应完好可靠。第十七条生产过程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及紧急停车系统(ESD)应保持完好可靠。第十八条生产装置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第十九条生产装置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炼化生产装置开、停车应严格执行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开停车有关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二条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二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岗位,应按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编制和悬挂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第四章储存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第二十六条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志,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大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第三十条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第三十一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一)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三)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四)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五)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第三十三条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第三十四条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第三十六条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第三十七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第三十八条罐区防大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第三十九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第四十条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第五章经营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二条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等规定,经营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第四十三条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第四十四条严禁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五条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盗窃、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第四十八条严禁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九条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证购买。第六章包装、运输的安全管理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应由专业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五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第五十二条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第五十三条包装容器应牢固、严密,按国家有关规定喷涂色标。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托运、承运要求(一)危险化学品承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二)通过公路运输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等材料,申领运输通行证。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应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签注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应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三)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严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五)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并递交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要求(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应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二)装卸作业应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三)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应清理干净。(四)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五)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六)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七)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要求(一)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在启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