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会计原则是观察和处理会计问题的准绳,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和规范。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必须明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些原则已经体现在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当中,为此,本节只对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做以说明。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包括收入和费用在因果关系上的配比,也包括收入和费用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即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二、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通常的处理原则时,应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但不预计可能产生的收益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三、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该按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五、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在会计确认、计量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予以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错误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计量的依据。”在会计确认、计量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一些经济实质于法律形式不吻合的业务或事项,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确认、计量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第二章货币资金一、现金的管理(一)现金的定义及特征货币资金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在周转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部分。会计上的现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现金仅指库存现金,即企业金库中存放的现金,包括人们经常接触的纸币和硬币等。广义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以普遍接受的流通手段。属于这种性质的项目还包括:(1)银行本票,即银行开局并支付的票据。(2)银行汇票,即银行开具的指示另一银行支付给顾客指定收款人的票据。(3)保付支票,即由银行存款出具并有银行担保付款的支票。(4)个人支票,即在银行立有户头的个人所开具的支票。(5)邮政支票,即邮局在办理汇兑业务时出具并承付的票据。(6)旅行支票,即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面额供持票人在旅途中支付使用的支票。(二)现金的使用范围与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的使用要遵循其使用范围的规定,这是现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政府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现金的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可以用现金办理结算的具体经济业务。这些经济业务是:(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动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三)现金的内部控制现金的流动性决定了现金内部控制的必要性。现金的内部控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实行职能分开原则;(2)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3)建立收据和发票的领用制度;(4)加强监督与检查;(5)企业的出纳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不得一人长期从事出纳工作。(四)备用金的核算备用金是指企业预付给职工和内部有关单位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和零星开支,事后需要报销的款项。(五)现金的清查为了保护现金的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必须做好现金的清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时,一般应组成清查小组并负责现金清查工作,清查人员应在出纳人员在场时清点现金,核对账实,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注明实存数与账面余额。如发现现金账实不符或有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报告主管负责人或上级领导部门处理。对于现金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即现金溢缺情况,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二.银行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是指企业单位之间的款项收付不是动用现金,而是由银行从付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的货币清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可以使用的各种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主要包括:1.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四种面额。3.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企业与异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其中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与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4.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类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按是否附息:附息商业汇票、不附息商业汇票5.汇兑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企业与异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7.异地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三.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之外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及存出投资款等。1.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2.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3.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4.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5.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6.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购买股票、基金等投资对象的款项。第三章应收和预付款项一、应收票据概述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商业票据。商业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是否计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在我国,应收票据一般按其面值计价,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二、应收账款概述(一)应收账款的概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出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等。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5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二)应收账款的计价应收账款是因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债权,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其入账价值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同时,还要考虑有关的折扣因素。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因此,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定。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为了股利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如:2/10,1/20,n/30。(三)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总价法、净价法。(1)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去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现金折扣只有客户在折扣期内支付货款时,才予以确认。在这种方法下,销售方把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视为融资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2)净价法净价法时将扣减最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客户一般都会提前付款,而将由于客户超过折扣期限而多收入的金额,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货款时入账,冲减财务费用。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应按总价法确定。三、坏账及其确认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一)坏账损失的确认企业确认坏账时,应遵循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各应收款项的特性、金额的大小、信用期限、债务人的信誉&当时的经营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讲,企业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却是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①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二)坏账损失的核算坏账损失的核算办法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1.直接转销法采用直接转销法时,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不计提坏账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