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业行政主管(或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草场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第七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2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草场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牧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牧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流转、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流转申请,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草场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3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本村村民相互之间自愿将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草场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草场土地入股发展牧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草场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牧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4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草场土地交由他人代放、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第二十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草场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草场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5(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牧农村草场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统一使用甘肃省农牧厅研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复制提供。第二十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门户吉向发包方申请事项,发包方将流出方受让申请收集,整理,并向乡镇草场土地服务站上报本村草场土地流转事项,乡(镇)流转服务站应及时给予草场土地流转双方办理流转合同。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草场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草场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管6理部门应当建立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当对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专柜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草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合同经营权证。第三十条县、乡(镇)村三级分别建立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所,各负其责,搭建牧农村草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台账造册登记流转事项。流转工作,动态监测、网络化管理。县、草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乡镇、村流转工作的指导、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宣传培训。乡镇草场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村级牧农户流转信息发布,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村草场土地流转服务所,负责本村草场土地流出、流入户数面积登记,初审,并将流转事项上报乡镇流转服务站。第三十一条县、乡(镇)、村分别建立健全牧农村草7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县牧农村草场土地纠纷仲裁庭进一步完善仲裁庭规则和仲裁规则程序,乡(镇)建立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村级建立草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县、乡、村草场图覅流转,纠纷调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牧农户收费。县、乡、村对牧农村草场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事项应纳入年终考核。第三十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牧农村草场土地流转服务站工作的指导培训。乡(镇)人民政府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当依法开展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肃北县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8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牧农村草场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9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中,发包方是指村委会;承包方是指二轮草场土地承包的牧户;出让方是二轮草场土地承包方;受让方是指接包方。本制度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