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心得土地是民生所系,万物之源。土地的开发、保护都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利用是人类占有土地的最终目的。所以国土资源不仅使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更是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调控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重要的保障条件。我国是一个土地大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但我国并非是一个土地强国,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目前的数据看,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为实现土地资源的供给和利用的可持续性是可持续,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认真学习作为我国土地政策集中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了解我国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土地管理法》的第三条进一步强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土地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制度、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违反土地管理和保护制度以及政府部门未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法律责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体系。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实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国家土地调查制度和国家土地统计制度来实现对全国土地利用状况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实的加强对土地保护,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为了实现对耕地的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规定了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规范了土地的管理活动,能够推进建立并强化土地管理的法律秩序,促使人们在保护、利用、管理土地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关系。我们也可以看到自1986年以来,为顺应不同工业化、城市化历史进程,《土地管理法》曾于1988年、1998年和2004年进行过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许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划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管理法》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要求,再进一步的完善。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大量增加,经济日益发达,城市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对土地需求的猛增,使得现代社会中土地的供给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一些与科学利用不相符合的现象。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滥征地、程序随意、补偿太低等问题,带来许多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一现象的出现的根源在于《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的法规。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关于建设用地的法规中没有确切的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出让方式。也就是说在农地非农化的纯收益中,利益分配的失衡,政府一手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另一手高价卖出,嫌取巨大的差价。在巨额土地出让金的诱惑下,容易使地方政府形成以地生财与以地引资的发展思路。在农地的征用中,除了纯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应该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商业用地要按市场价由农民与开发商共同解决。应该缩小征地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应该确保农民的真正权益,这就要求对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商业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过国家先征收然后再转让的方式进行。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开发,政府不应当介入,也就是说在征地的过程中保证农民的真正参与权,即所有的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决定,都应有公众参与。《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合理的,应按非农地市场价来补偿,不能按农地价补偿,解决目前补偿标准过低问题。还有要必须保证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中城市建设用地扩张速度很快,而城市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用地需求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一直是城市用地扩张过程中存在的一对矛盾。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制度政策因素以及人为干预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用地的扩张。《土地管理法》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将城市边缘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统一土地市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土地管理法》应该通过立法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法律和城乡统筹规划的条件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从真正意义上规范城市边缘的土地不不合理交易行为,解决其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城市用地扩张的无序化,从而引导城市用地合理扩张,维护农民的利益。《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的法规规范不具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或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会以牺牲土地质量高的农用地进行建设。所以应该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的选址范围,面积,数量等根据各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的质量差异明确作出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并严格执行,真正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还应该继续完善监督检查的管控机制,细化法律责任。在土地的利用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李银秀104401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