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直接涉及宗教问题的条款有两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填报时间:2009-07-30责任单位:郫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我国《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就像无限制的使用鸦片只是在放任毒品对人们产生危害,而有控制的使用鸦片则在医学上治病救人。其次,信仰并不只限于宗教。将宗教的影响控制在国家权利机关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安定,尤其是在如今利益之上的社会背景下,宗教对道德的定义有效地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尤其是文化程度越低的人群约束效果越好。宪法的目的不是让人们去做正确的事,而是限制人们不去做不正确的事。而正确与否,则要看宪法约束了什么。就一般标准而言,法律不会使你成为“好人”,只是使你不去成为“坏人”。至于一些书本上冠冕堂皇的大道理则多的不计其数。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其目的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61页)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从社会作用看有欺骗性和危害性,但有存在的理由,有它产生、发展、消亡的条件和过程。首先,消除宗教偏见必须消除它赖于存在的社会基础。宗教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必须消除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才有可能。第一是必须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根除社会压迫的根源;第二是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摆脱自然压迫,用科学的发展进步去消除宗教迷信;第三是极大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消除宗教偏见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当宗教消亡的条件不成熟,强行取缔宗教只会起反效果。文革的做法与改革开放后宗教的发展迅速就是明显的例子。其次,宗教的存在有现实的原因,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有些民族是整体信奉某一宗教的,正确的宗教政策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与繁荣发展。如果强行取缔宗教,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问题不能靠物质的手段去解决。尤其是现在,不少西方国家以所谓人权问题攻击我国,宗教问题就是他们的一个籍口。采取正确的宗教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其三,宗教问题牵涉到我国与其他友好邻邦的关系,我们的邻邦有不少国家是信奉某种宗教为国教的,在目前情况下,宗教的存在与发展有利于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坚决打击披着宗教外衣从事颠覆社会主义活动和分裂祖国活动的敌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社会意识结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在这里我们只介绍了几个在社会生活中产生重要影响的意识形式,从他们的社会作用我们可以看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5页)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但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需要,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只有当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对待宗教唯一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1、既要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也要保障人们有不信教的自由;2、既允许宣传有神论,又要坚持宣传无神论;3、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含义:就是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的目的在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教徒放弃宗教信仰和有神论思想,坚持无神论思想。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做到宗教活动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就是说做到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就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了。6、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宗教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坚持抵御并揭露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政治和思想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决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