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占用海域,违法填海、围海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海域以及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填海、围海活动的。本条所称未经批准,是指:(1)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申请材料即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2)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3)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未获批准,仍然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本条所称骗取批准,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得海域使用权,在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提供虚假材料,如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以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行为。二、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即停止在非法占用海域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拆除在该海域的违法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对海域造成破坏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恢复海域被非法占用前的状态。对于在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在该海域内取得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上述处罚行为的同时,还应当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行为人占用该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这里对罚款的幅度作了明确的界定,其基数为非法占用的海域在占用期间内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在这个基数的5倍以上15倍以下范围内确定。进行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将未被占用的海域所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被占用期间以外的该海域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计算在内。(二)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除了也要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上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外,还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进行填海、围海的行为规定较重的处罚,是因为填海、围海活动会对海域的自然形状、环境、功能等属性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填海、围海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进行填海、围海活动前必须进行开发规划和科学论证。根据本法规定,一些面积较大的填海、围海项目要经国务院审批后才可进行。非法的填海、围海活动由于未经过有效的审查,无法保证填海、围海的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甚至会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破坏近岸海洋的生态环境,造成海洋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本条对非法进行填海、围海活动规定的罚款额较高。具体的罚款幅度和数额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进行填海、围海活动对海域造成的损害等具体情况确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第四十三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权或者越权以及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一、在本法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本条是非常重要的一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在于确立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严格用海审批管理程序,强化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实现本法的立法目的,在法律上保证有关权力不得滥用,是十分必要的,而最有力的保障措施之一,就是规定对滥用权力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就是对无权或者越权以及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二、适用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无批准权而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行为。根据本法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需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除前述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即海域使用的申请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由没有批准权的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未授予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或者单位批准使用海域的,都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行为。(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行为。这是指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批准应当依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海域的行为。例如,根据本法第18条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批准了上述填海、围海项目,即为越权批准。(三)享有有关海域使用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行为。根据本法第1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本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对海域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海域使用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因地制宜,合理地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法规定在对海域使用的审批中各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凡是各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海域使用审批中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即是本条规定的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行为。三、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收回海域使用权和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两种情况。(一)因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而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二)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亦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分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按照本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一般而言,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违法较轻,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其二,对违法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其三,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具体给予违法行为人何种处分,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人请求排除妨害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一、本法第23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是对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用海活动进行保护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海域内的用海活动是具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海域内使用海域的活动是海域使用权人专有的权利,这项权利是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合法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的同意在特定海域内进行其他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是非法的,其行为将会侵犯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二、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侵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直接侵犯,是指侵权人在海域使用权人拥有使用权的海域内从事了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正当使用该海域的权利或者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海域使用权人通过使用海域获得收益的权利。获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海域使用权人即可在特定的海域内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排他性的用海活动,例如养殖、盐业和旅游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的同意,在其使用海域内进行其他排他性的用海活动或者进行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用海的活动都是侵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权利。海域使用权人通过用海活动所产生的合法收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将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所获得的收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的行为。二是间接侵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权利,这里所说的间接侵犯,主要是指通过损害相邻关系侵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域作为不动产,相邻海域的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相邻关系。相邻海域的使用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行使其权利,但不得损害相邻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例如,相邻海域的一方使用权人在其使用的海域内施放有毒有害的物质,致使相邻海域的另一方使用权人无法养殖。但在通常情况下,妨害的性质既是侵权行为,又是滥用所有权的行为。在确定妨害责任时,大都采取“过度妨害”或者“妨害超出了邻人所应忍受的一般界限”的标准。因此,相邻各方应适当容忍来自于他方的轻微的损害,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习惯,相邻一方给他人造成了过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已经超出了邻人所应忍受的界限,则表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向受害人付因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依照本法规定,使用海域应当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确认海域使用人的海域使用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三、海域使用权人请求排除妨害的途径及损害赔偿责任。(一)对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当用海活动受到妨害、阻挠时,海域使用权人既可以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排除妨害。(二)对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且因此而给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妨害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海域使用权人的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行为人的不当行为确实给海域使用权人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