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日下午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标志着经过十年酝酿,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资产评估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突出了中国推进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降低了职业资格准入门槛,并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等的从业行为。该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该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上世纪80年代产生,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在六大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但一直缺少一部系统性、管全局的行业大法。为弥补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中国于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2012年2月资产评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审,2015年8月提交三审。2016年7月,草案四审通过。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该法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立法,不断引起共识。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所作的规定,“应当说是在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都希望能够解决资产评估中多头管理的问题,请问现在这个问题的情况如何。另外,法案是如何考虑来划分政府和市场在行业中的力量,以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按照国务院现行的有关规定,评估行业经过了几次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龚繁荣说,“由于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资产评估行业,但是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是比较强的,资产评估法是按照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因此我们资产评估法应该是凝聚了行业共识,目的就是发挥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优势,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从而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资产评估是促进资产交易公平合理进行的市场中介服务,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律规范,虚假评估影响交易的公平合理、甚至损害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规范行业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法草案。历经三届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通过,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度研究论证,反复协调沟通,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作用做出的规定,应当说是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龚繁荣说,制定资产评估法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以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二是维护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突出了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降低了职业资格准入门槛,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等的从业行为,法律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法律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龚繁荣表示,目前资产评估涉及6个行业,归属5个部门管理。目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存在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现象,希望资产评估法出台之后,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从而遏制资产评估乱象发生。针对该法并没有对外国人以及外国机构在中国能否从事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定,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表示,从具体条文来看,外籍人士不能够通过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但是可以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此外,法律也没有规定外国机构不能在中国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但赖永添进一步表示,评估机构的业务涉及各个领域,有一些业务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信息安全将构成影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有必要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进行规范管理。具体则是根据现行的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做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在资产评估领域,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依照各自的职权,结合评估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别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评估机构,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评估业务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资产评估法出台以后,有关部门还要依法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措施和办法。此外,当前评估行业在经过了几次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在立法过程中,曾有建议称,对于这种多头管理,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统筹协调监管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在今年两会时就指出,草案第7条主要对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采取了各职能部门按职责条块管理的监管模式,并没有规定具体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的责任部门。基于此,车光铁建议称,应进一步强化体制架构建设,统一健全和完善整体协调配合机制,妥善解决各类法律法规衔接问题,统筹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就此,龚繁荣今日回应称,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资产评估行业,但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比较强。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是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本身就是目前评估的专业范围,其他经济权益目测是一个缺口,为了适应评估业的发展而留下的,毕竟随着行业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评估方向,修改法律不容易,不如直接用“其他”概括。后半句“并出具评估报告”,意味着只有出具了最终的评估报告,专业服务行为才成立,口头报价或者收费价格咨询的行为算不算资产评估并没有明确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非法定业务自愿委托,法定依法委托,之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这条感觉是把这个惯例明确下来了。问题在于很多机构遇到价格类的事项,不管是什么东西、有没有规定,就直接让人找“资产评估机构”,要么就是即使有规定需要评估,也是死搬规定只找“资产评估机构”,而不认可相应的房地产评估、土地价值评估机构或者矿业权等。现在的“资产评估机构”万物可评的现象似乎并没有在这一条得到修正。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重点有二:1不仅对评估师有规定,对一般评估人员也规定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2具有房地产、土地、资产、矿产等多个评估资格的人员,也只能在一个机构执业,否则就是违法了。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前几次草案反复审核的地方大概就是这里了。。。最后还是和了稀泥。行业没有统一一个协会,而是按专业领域各自设立、自律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而有关部门监督也不是统一的部门,而是国务院下多个部门,如住建部、财政部等分管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协会,并没有做到收权。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评估人员执业基础有要求。评估行业问委托方要权属资料一直有点底气不足,这下终于有法律依据了,可喜可贺。明确规定评估与业人员享有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戒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的权利。此条意义重大!社会各界真心的不知道评估人的艰辛啊。上个月因为一个评估项目,到某市国土局查阅土地基准地价,人家就是不给,不给也就罢了,人家还气势汹汹。以后就不怕了,有《资产评估法》保驾,可以挺直腰板去查阅了!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二)遵守评估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