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发布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发布日期】2015-04-24【生效日期】2015-10-01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重典治乱”★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重典治乱”★三是大幅提高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完善民事赔偿机制★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完善民事赔偿机制★第三方连带责任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度。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新法对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知情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豁免条款。豁免条款的要件为:1)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即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生产者;2)需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检查义务;3)需举证不知晓,证据要求必须充分;4)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仅免除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仍需没收,且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该条款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重点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食品安全问题•什么是食品安全问题•WHO(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有毒有害物质,二是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这两个关健词必须同时存在,才构成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说才叫做“不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问题•危害与风险•危害:食品中可能会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因素或状况。•风险:各种危害产生不良健康作用的可能性(概率)及其强度。•危害不等于健康损害,不等于风险。食品安全问题•何谓“可接受”?比如要坐车、要开车,有风险吗?有风险。但大家毫不犹豫的都会经历,因为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所以食品也同样存在风险。风险高低是有区别的,风险高就形成了问题,风险低就可以忽视,因为风险无所不在,除非人生活在真空中才有可能做到零风险。•重要观点:风险的实质是“概率事件”,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不是消除危害,而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国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1)致病性微生物导致的食源性疾病•2)化学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等)•3)添加有害的非食用物质•4)食品添加剂滥用•5)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的隐患•6)食品本身所含及生产加工产生的有害物•7)新资源、转基因、辐照等新原料新技术的担忧•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迁移污染•9)放射性污染物正确看待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业的灵魂。•(1)食品添加剂的作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持或增强食品的营养,改善或丰富食物的色、香、味等。•(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要性不使用防腐剂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这是因为变质的食物往往会引起食物中毒的疾病。另外,防腐剂除了能防止食品变质外,还可以杀灭曲霉素菌等产毒微生物,这无疑是有益于人体健康的。•(3)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用量对健康无任何毒性作用或不良影响就是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用量。我国《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有严格的限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4)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吊白块等都是非食用物质,应当严禁使用。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非食用物质•①不属于食品原料的;②不属于新资源食品的;③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④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强化剂公告)的;⑤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其他物质。。如何选用食品添加剂•1、使用品种:必须是列入《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品种。•2、使用范围:必须按照《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如柠檬黄只能用于糕点裱花,而不能用于糕点制作。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单项添加剂成分也应在《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范围内。•3、索证要求:须向食品添加剂的供货商索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应注意许可项目和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必须是市级行政部门。如果使用的是复合添加剂,在许可证上必须有标明。•4、包装标识: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当同时标识,并按含量由多到少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一致的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