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旅游合同主讲:杨国堂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和旅游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掌握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基本问题,并能熟练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旅游合同纠纷。国外立法对旅游合同的理解我国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理解旅行契约国际公约3.1.1各国立法对旅游合同的理解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则将旅游合同区分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代理人合同以及分配房间合同。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采取狭义说,其325条规定:“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旅行契约系指有组织的旅行之契约或中间人承办之契约。”3.1旅游合同概述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3.1.2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道德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即“法律地位”的平等,其包括三层涵义:1.身份平等(合同当事人没有高低、贵贱、从属之分。只有身份平等,才能做到法律上事实的平等,但身份平等是历史范畴,随历史发展而发展)2.自愿原则的前提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3.“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1、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特点是“自主参与”与“自负责任”。A.缔结合同自愿。B.自愿选择当事人。C.自愿约定合同内容(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D.自愿选择合同方式。E.自愿协议补充、变更、解除合同。F.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2、自由并非绝对,自愿原则也受限制,一般存在两种情形:A、“缔约强制”(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泛指不特定对象,如厂家出厂产品的质量合同)B、“强制规范”(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保险、明确服务质量的条款等。)即“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可弥补法律的不足。1、同“显失公平”对照(“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情形。2、给付等值,合理分配风险和负担(主观等值为主,客观等值为辅(如“定式合同”);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由客观等值原则处理)即“缔约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终止以后全部过程。例如: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有缔约联系,负有“附随义务”,如果造成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注意: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有效。3.1.2.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1.2.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合同制度与合同法2)合同制度在旅游业中的运用3.1.3我国的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商品交换是商品所有者让渡各自的产品。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制度是联系六大要素(行、游、住、食、购、娱)的纽带。3.1.4旅游合同的概念2)广义旅游合同广义旅游合同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游者运送契约、旅游者住宿契约在内。1)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所订旅行游览契约;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游者安排旅游计划或路线并提供约定的旅游综合服务,由旅游者支付约定总价金的包价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营业人接受旅游者委托代理其办理所需旅游给付并接受报酬的代办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旅游合同的真是含义3.1.5旅游合同的种类1、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金的合同。1)包价旅游的主要形式包括观光团队包价旅游度假休闲团队包价旅游教育培训包价游进香朝拜包价旅游会议奖励团队旅游等2)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法律性质是一个没有明确定论的难题,因为它决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案例:包价旅游案例分析3)包价旅游合同的特点:(1)当事人方面,一方是旅游者;另一方是旅游组织者(2)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给付(3)旅游组织者应该负责给付的提出(4)旅游者支付的价金为总价金2、代办旅游合同代办旅游合同是指一方收受她方的报酬,而代为他方安排旅游包办契约,或单一或多数之给付,以使他方得以旅行或住宿的契约。1)旅游代办合同概念2)代办旅游合同的特征案例:游客境外意外死亡该谁赔偿(1)作为代办人为他方安排旅行的有关给付(2)代办的目的在于使他方得为旅行或住宿(3)代办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3、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化合同是由企业自行拟订或者采用政府或者行业协会推荐的合同范本全部或者部分条款而订入合同。1)格式化合同的概念2)格式化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旅游格式化合同的特征第一,旅游格式化合同一般由旅游营业人预先拟定。第二,旅游格式化合同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改变合同的条款和形式。第三,订立合同时,旅游者只能就合同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对一般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3.1.6旅游合同中的特点1)旅游为定期行为2)包价旅游具有团体性3)旅游的确定性不高4)是一个依赖性很强的行业3.1.7旅游合同的性质1)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2)旅游合同是诺成合同3)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合同的主体即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即订立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主体的概念2)订立合同的要件3.2.1订立合同的主体3)订立合同的阶段(1)要约阶段;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的行为。(2)承诺阶段;它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完全接受,愿意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3.2旅游合同的订立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3.2.2旅游合同订立形式3.2.3旅游合同订立的过程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③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④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⑤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要约(1)构成要约的条件(2)要约邀请(3)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①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案例分析: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①通知(明示)的方式(口头、书面形式)②行为的方式;既通过行为本身去表示承诺。2)承诺承诺的方式案例:一份网络预订的房单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④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3.2.4订立旅游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条款)(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1)主要条款2)性质条款3)约定条款案例:国内旅游合同样本1)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2)所签订的合同应明确约定的内容3)对旅游产品“六要素”所含细节进行进一步的界定3.2.5旅游合同条款的特殊规定3.3.1旅游合同的成立3.3旅游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阶段,依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从对方当事人处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负有不得泄露和不得不正当使用的义务。3.3.2旅游合同的生效3.3.2.1合同生效的内涵合同生效是指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反之,合同不生效;3.3.2.2合同生效的条件①主体合格。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属于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情况是:属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是:属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是:属于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情况是:1、履行前的解除2、履行过程中的解除3.3.2旅游合同的解除案例:该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解除1)无效合同3.3.3无效旅游合同的判定(1)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效力,或者不认可其约束力的情形。(2)特征:具有违法性;自成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分析:游客与非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2)无效合同确认机构和依据(1)确认机构只能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2)确认依据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3)确认无效合同界限①要分清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界限②要分清无效合同与利用无效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界限③要分清无效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界限④要划清一般利用无效合同的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之间的区别。3)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案例:一字之差的合同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具体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折价补偿案例:一份代理经营旅游业务而签订的旅游合同3.4旅游合同的履行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诚实信用履行原则3.4.1合同履行的含义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保证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3.4.2合同履行的原则旅游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就旅游合同当中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负担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1)协议补充履行规则3.4.3旅游合同的履行规则在以下情况下,依据合同法要求履行合同(1)在旅游合同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履行。(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履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履行。3.4.3旅游合同的履行规则2)价格变动履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允许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这涉及到旅游合同亲自履行与替代履行的问题。3.4.3旅游合同的履行规则3)替代履行规则当事人变动履行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须由旅游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作出;二是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是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是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4.3旅游合同的履行规则4)当事人变动的履行规则3.4.3旅游合同的履行规则5)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1)质量不明;(2)价金不明;(3)履行地点不明;(4)履行期限不明;(5)履行方式不明;(6)负担费用不明;1)原合同关系存在2)合同内容部分变动3)当事人协商一致3.4.4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3.4.4.1旅游合同的变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