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一、金融服务领域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20货币银行服务)开放措施(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开放措施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31金融租赁服务)开放措施(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二、航运服务领域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远洋货物运输)开放措施(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三、商贸服务领域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其他电信业务,6420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呼叫中心)开放措施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批发和零售业——5179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四、专业服务领域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开放措施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信用服务)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旅行社服务)开放措施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职业中介服务)开放措施(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开放措施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工程勘察设计)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五、文化服务领域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文化娱乐经纪人)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歌舞厅娱乐活动)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六、社会服务领域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教育——8291职业技能培训)开放措施(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综合医院,8315专科医院,8330门诊部〔所〕)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原标题: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