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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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简称驻港部队、香港驻军[1];英语:People'sLiberationArmyHongKongGarris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国家武装力量,由陆军、海军和空军部队组成,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驻港部队从1993年初开始组建,1996年1月28日组建完毕,1997年7月1日0时进驻香港[2],取代驻港英军接管香港防务。驻港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驻军不干预香港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灾害救援。驻军人员除了需要遵守《香港基本法》、《驻军法》等全国性法律外,亦必须遵守《香港法例》。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简称香港经贸办;英语:HongKongEconomicandTradeOffice,HKETO)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辖下,设于海外的常驻部门,专责与香港有关的经济及贸易等事务。香港在处理对外商贸关系方面,拥有充分自主权。《香港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和签订国际贸易协定。办事处的主要职能包括:与派驻地当地的政府人员建立联系,及维持良好关系。代表香港参与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政府及组织保持联系,借此促进香港的贸易及经济利益。留意及向香港政府汇报可能影响香港贸易及经济利益的发展,及就具体贸易事宜,游说当地政府和其他政府。与驻地工商界、政界人士和传播媒介保持密切联系。协助香港政府官员进行贸易协议谈判。推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为香港及中国内地带来的新商机。定期举办活动及安排香港政府高级官员外访,提高香港的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处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机构。处理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与香港的外交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称立法会,开埠初期称为定例局(英文:LegislativeCouncil,简称LegCo或Legco),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1],发挥部分的议会功能,负责监察政府的施政。1997年香港回归前,称为定例局和立法局。现有70个议席,每届议员任期为4年。现时是第五届立法会,任期由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参见:三读)控制公共开支监察政府工作审核、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文艺复兴时代,司法女神朱蒂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欧洲各个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罗马的造型,披白袍、戴金冠、左手持天平、右手持长剑、带着眼罩的女神。司法女神是裁判之神,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要蒙上眼睛,避免外界的声响扰乱理智的独立运行。她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这样,就能对不同种族、阶级、性别的人都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西方:1、正义女神(法律女神)正义女神最早见于古希腊的神话。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名字叫泰米斯(Themis),是天与地的女儿,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关系,是法律、正常秩序女神;其手中常持一架天平。后来这位正义女神与万神之神宙斯结合,生下了正义女神——狄凯来协助她共掌法律、秩序和正义。狄凯掌管着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转世时主持正义。她的造型则是一位手执宝剑的美少女。古罗马兴起后,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诸神。他们将泰米斯与狄凯母女二人的形象合而为一,取名为朱斯蒂提亚(Justitia),她一手持天平,一手执宝剑,但双眼却开始用布蒙上。“正义”,在拉丁语中写作“Justice”,来源于古罗马女神朱丝蒂提亚(Justitia),她代表了正义、正直、无私、公平、公道,是正义的守护神。在英文中,justice就表示“正义、公正”,justicer表示法官。所以,法官伸张正义是理所当然的。中国:2.独角兽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独角兽的样子类似麒麟,它们同为传说中的神兽,不同之处在于独角兽头部正中长有一角。香港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以至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都是截然不同。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终审权则是指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决的权力。香港的司法机构(英文:JudiciaryofHongKong)由各级法院、特别法庭和审裁处组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部门,独立于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现任首长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终审法院[编辑]《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我国法律规定二审终审制。所谓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什么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官司不能再继续打下去。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另外,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也不会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内地的法院体系从高到低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专门法庭。港和内地的审级制度也有很大区别。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当事人拥有双重上诉权。内地实行两审终审制,只有一次上诉机会。香港回归后,还拥有了司法终审权。以前英国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香港的终审法院,现在香港设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做出的裁决为最后生效裁决。这项权利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绝无仅有的。诉讼模式当今世界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均采用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则倾向于职权主义。在当事人主义的指引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由控辩双方各自举证,陈述案情,进行控诉和辩论,法官只是居中消极裁断。而在职权主义下,法官始终处于积极地位,主导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公诉方与辩护方地位不平等,辩护方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香港的法律制度承袭英美法系,因此当然采取了控辩式的诉讼模式。(1)司法权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除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行使或参与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2)特别行政区建立独立的法院组织系统,与国家的法院组织系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除非根据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组织之间作出的司法协助安排,特别行政区法院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发生关系。(3)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对案件的终审裁决,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不需要上诉到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4)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港元纸币绝大部分由经过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并监管下的三家发钞银行所发行。该三家发钞行包括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1港币=0.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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