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WTO与中国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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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WTO与中国旅游业教学目标了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过程理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掌握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掌握WTO有关法律规定,为我国旅游业参与国际竞争打下扎实基础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产业结构调整第三产业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贸易长足发展服务经济新时代缺乏可使用的原则和规则有必要制定一个全球性的多边国际规范,对国际服务贸易加以有效地协调,以建立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环境1993年12月15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服务贸易的国际化、自由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适用于全体成员国的原则和规定,规定了运用于所有成员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部分:适用于全体成员国的单项服务贸易附录;第三部分:是各成员国提交的体现其具体义务的承诺表。(一)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国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1、跨境提供指从业人员在本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包括人员、物资或资金的疏通。这种方式是通过电讯、邮电等方式实现的。2、境外消费是指在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是指通过一个成员国境内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或专业性机构提供服务。它包括组建、收购,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建立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自然人存在是指一个成员国国民(自然人)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包括独立的服务提供者和另一国服务提供者的雇员。(二)基本原则指导性原则:促进服务贸易增长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4个要点: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1、最惠国待遇分类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样的补偿后才能享受,即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及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都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主要内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1、最惠国待遇中国情况基本形式:双边互惠无条件的,它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机遇与挑战:中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中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中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对于中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1、最惠国待遇主要内容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即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WTO的允许。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即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2、市场准入2、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许放宽的程度的承诺。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3、国民待遇主要规定: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WTO透明度指的是同过境货物流动有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更多的个人和公司尽可能的了解贸易的条件。实现方式:各国政府必须通过经常性的“通知”,向WTO及其成员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WTO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即贸易政策评议。但是,透明度原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也就是说,WTO允许各缔约国对某些机密不予公开。4、透明度5、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参与的方式:通过商业性技术转让,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力量的增强及效率和竞争力的提供;促进发展中国家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改善;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应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于发展出口服务的方式。规定了发达国家应尽的义务,发达国家成员方和其他可能的成员方,应在1996年底后建立联系点,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获取有关市场准入的资格:有关服务提供者商业和技术方面的资料;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取服务业专业资格方面的资料;有关服务技术获取可能性的资料。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有利因素促进我国入境旅游客源国市场不断扩展“最惠国待遇”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量迅速增长“国民待遇”拉动入境旅游动机变为现实旅游行为“市场准入”为我国旅游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扩宽了空间扩大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及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和资源容量促进我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旅游业的客观影响对中国旅游业是机遇也是挑战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旅游市场的开放,必然会带来外资对我国旅游业的大举侵入,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使国内旅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服务贸易总协定四项原则中最主要的两点是“最惠国待遇”与“透明度”三、旅游行业如何应对入世后的这些挑战要把全行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要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来规划和实施我国的旅游资源开发、产品建设和企业素质提高工作要进一步加快旅游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要切实抓好旅游企业的改革要加快转变各级旅游局的政府职能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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