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操作规程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全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支付机构及其业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支付机构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开展业务,促进深圳市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支付风险。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负责深圳市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初审工作;(二)依法对已获得及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负责对在外地注册、已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获准已(拟)在深圳市开展支付业务的异地支付机构备案登记与管理工作;(四)按规定对辖内支付机构变更相关事项进行真实性及合理性审查,防范支付机构通过变更相关事项故意规避监管、转让或变相转让、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问题;(五)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支付机构加强纠纷案件、风险事件等应急事件处理与管理;(六)组织起草有关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地方性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等;(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五)《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六)《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八)《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十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十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工作的通知》;(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系列规范(V2.0)的通知》;(十七)《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规范的通知》;(十八)《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要求〉等相关文件的通知》。三、部门内部职责分工为落实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专门成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支付结算、科技、反洗钱、金融稳定和法律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角度加强监管。(一)支付结算处:承担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初审工作以及已获《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支付机构落实各项监管规定;组织开展各类型支付业务专项检查与后续处置;处理市民日常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反洗钱处:依法履行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职责。承担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反洗钱措施初审工作;监督、检查辖内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调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活动;对支付机构进行政策辅导及风险提示;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三)科技处:承担支付机构的技术管理工作。承担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技术初审工作;指导和督促支付机构开展技术检测认证工作;不定期开展技术管理相关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四)金融稳定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承担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进行强制退出与市场清理工作,查处支付机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形;制定周密详细的清退方案,以确保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法律事务办公室:收集、整理辖内支付机构报送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信息,对其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情况通报或风险提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的原则和频次要求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后,方可开展支付业务。支付业务日常监管:支付结算处作为深圳市支付服务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针对辖内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相关资金使用、支付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督导、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反洗钱工作监管:指导和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体系,督促各机构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机融入自身风控体系,将反洗钱工作覆盖到各业务条线;以勤勉尽责为原则开展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案件协查等工作;对辖内各机构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分类监管,对于风险较高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视情形依法处罚或责令限期改正。技术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支付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的检测认证;针对机房物理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数据主机安全等方面,不定期开展技术管理相关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二)监督的形式和要求1.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月报、季报、财务报告,监测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资金管理和盈利状况;通过支付机构年度运行报告、自我评估报告、支付系统风险评估报告,对辖内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和综合评价,全面监测机构运营;按规定对支付机构变更事项进行初审并上报,履行属地监管义务等。2.专项执法检查。监管机构每年度遵循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原则,依据以下内容确定专项执法检查项目和检查对象:(1)上级行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和本行工作安排;(2)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规线索;(3)以往检查整改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职能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的重要违规线索;(5)公众举报,其他监管机构或互联网等媒体反映的信息。检查结束后,根据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具体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执行。3.客户备付金存管情况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根据已建立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进行定期非现场审查;并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及管理。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我行有关支付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执行。5.自我评估。要求辖内法人支付机构及异地法人支付机构在深圳辖区内所设分支机构每年度进行自我评估,内容包括支付机构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稳健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安全维护、反洗钱工作开展等。6.约谈负责人。业务开展中存在违规开展支付业务、未认真报送各类监管数据、出现支付风险隐患等影响支付业务开展与监管等因素的,监管部门可对支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信用监管措施(一)经营异常名录机制支付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监管:(1)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2)有重大经营风险;(3)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支付机构,监管部门可实施以下监管措施:(1)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2)重点监管;(3)要求其限期整改等措施。(二)实施支付业务许可黑名单非金融支付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列入“支付业务许可黑名单”,并采取禁入或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业务的商事主体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三)非金融支付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管理过程中,非金融支付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主要出资人、支付业务经营范围、合并或分立、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作为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待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后,支付机构方可前往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相应变更;对变更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等事项的,可在商事登记机关完成相应变更、更换营业执照后,向我行报告。(二)对异地法人支付机构分公司准备在深圳开展业务的,可先行在商事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后,持相关手续在我行进行备案。(三)在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有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七、救济处理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如对我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八、保障措施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