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关于依法治国的历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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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关于依法治国的历程回顾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如火如荼地召开着,此次全会无疑因其“依法治国”的主题而得到了比以往更多的关注。然而,一谈到“依法治国”,许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近二十年间的事情,最早也只能追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殊不知,尽管这一概念诞生较晚,但党的法治思想却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之前。下面,小编就带您回顾一下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历程。一、初始:打碎旧的国家机器1、从废除《六法全书》说起油画:《毛泽东在西柏坡》,作者:吴宇芳,1971年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中央就非常重视法治建设。在西柏坡时期,华北人民政府集中了全国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专家、人才,制定新中国的法律。然而,要想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势必首先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从根本上清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对我们的影响,这以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为代表。1949年1月1日,面对着军队在战场的节节败退,蒋介石被迫放低身段,以悲观的情绪发表了一年一度的“新年文告”,提出了国民党接受中共和谈的最低条件,“只要和谈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休养生息,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人民能够维持其自由的生活方式与目前最低的生活水准,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然而,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在这段冠冕堂皇的话里面“军队有确实的保障”最为核心,至于中华民国的“宪法”和“法统”不致中断等,不过是做些姿态而已。但蒋介石的话提醒了中国共产党,已经胜利在握的中共中央于1949年1月14日针锋相对地发表了《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关于时局的声明》,其中便有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两条。同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明代写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示首先对司法界存在的所谓错误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或是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法律的人,把他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适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有些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其次论证了法律的阶级本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最后明确宣布将国民党政权制定的所有法律全部废除;同时规定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发布以前,人民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应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和决议为依据。[详细]2、第一次“司法改革”全国第一届司法会议于1950年7月26日在北京开幕,图为会后的合影。然而,破旧的工作还远未完成。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对国民党政权的工作人员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全国各地特别是广大的新解放区,在组建人民法院的时候,接收了一批旧的司法人员。到1952年初,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旧司法人员约6000名,占总数的22%,且大部分担任审判工作。在“三反”运动中揭露出这些旧司法人员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例如一部分人在留用后贪赃枉法,在处理案件中没有革命立场和群众观点,敌我不分,按旧法办案等。针对这些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严重不纯的状况,中共中央决定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大约9个月的时间进行了一次司法改革运动,要求各地“分批分期地展开斗争,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同时调集和训练新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次改革中,国家对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予以法办,对于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严重、不适宜作人民司法工作的人调离人民法院,另分配其他工作,全国共处理了5000余人。与此同时,各地党委调了一些老干部,并从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的人民法庭干部中以及各项群众运动中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一批优秀分子共6000余人,充实了法院机构。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囿于废除旧政权、旧法制、建立新政权、新法制的紧迫形势,因而对旧法的批判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绝对化,但这场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还是有着积极影响的。[详细]二、奠基:迈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1、最民主的立法1949年9月30日,在第一届政协会议上当选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在台上。以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标志,至1957年为止,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奠基时期。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明确提出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新中国初期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其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迈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只有立法民主,才能保障立法质量。《共同纲领》从1948年10月底写出第一稿,至1949年9月政协大会开幕前,五易其稿,经过了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2次,负责起草的小组本身讨论了3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2次,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才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的。周恩来任共同纲领起草小组组长,北京大学教授许德珩任副组长。组员有章伯钧、章乃器、李达、许广平、廖承志等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共23人。这样的程序,就是到了今天,仍有深远的借鉴意义。因此,无论从形成的过程还是从内容上看,《共同纲领》集思广益,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行业的代表经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各党派、民族、阶层、行业的意志,堪称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详细]2、法治框架初具雏形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们举手表决的场面。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有委员33人。随后又成立了由董必武、彭真等八人参加的宪法研究小组,以协调宪法草案的讨论。此外,还聘请了著名法学家钱端升、周鲠生等担任顾问。1953年底,毛泽东率领陈伯达、田家英、胡乔木等人到达杭州,开始了正式起草宪法的工作。从1954年1月9日到3月9日,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100条条文的草稿。对此草稿,经过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多次上上下下的讨论,于1954年9月20日,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通过,予以颁布实施,这就是1954年宪法。在这一时期,我国还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国家构架的法律基本形成。当时董必武同志是中央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当时在他的主导下,关于法院的体系、检察院、律师、司法行政工作包括法学教育一系列的制度,我们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在那个时候大体形成。到了1956年党的八大,当时的法治建设处于高峰,其标志就是董必武在八大上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他当时用了三个有力量,就是我们的法律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我们有过去成功的经验,我们有成功的基础。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进展。[详细]三、恢复:还是法制靠得住些1、法治道路上的顿挫1980年8月,邓小平接受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的访问。从1957年开始,我们国家的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系列“左”的东西开始出现,法治建设受到冲击,其标志应该是第四次司法工作会议,从1957年4月到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批干部被下放。到了文化大革命,由于“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中国的法治荡然无存,遭到了极大地破坏。这一形式一直到1978年才得以扭转。1980年8月,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时,邓小平专门分析了避免“文化大革命”的制度方法。他解释说,“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体制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同志还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派、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详细]2、“依法治国”的发轫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时,与会人员起立鼓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新中国法治历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有的学者将这次会议确定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起点。此次中央全会公报里有相当一段话集中讲到了全国人大应当加强立法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同时,我们的政法干部应该树立“三个忠于”思想,即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党不要过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事情;更重要的是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十六字方针”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详细]3、三个月七部法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刑法等七个法律。彭真副委员长在会上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让法律人重新开始了研究工作,也让全国人民树立了秩序恢复的信心。1979年3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彭真被任命为主任,主持立法工作。三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颁布了7部法律,成为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曾回忆说:“三个月搞七部法律,那个时候搞什么,小平同志讲,现在法律很少,他说现在首先要制订《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它一些基本的法律”。可以说,这七部法律涵盖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人大建设、恢复司法机关建设以及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等领域,与此同时,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相继恢复行使职能,中国在走了一段弯路之后重新回到正途。[详细]4、重新竖起的法治权威1982年4月24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受叶剑英主任委员的委托,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此后,1979年9月9日发布了中共中央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该文件在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法治理念的一个里程碑。文件里取消了文革期间由“公安六条”所确立的反革命罪,“五类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该文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标志”。当时中央提出要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做一个历史性的总结,该文在《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文章发表。文章总结了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项原则,即第一,司法民主;第二,实事求是;第三,司法独立;第四,人道主义;第五,法律平等。该文指出,这次历史性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在同一历史时期所颁布的1982年宪法,更是在序言最后一段话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树立起了宪法的最高权威。[详细]四、腾飞:从“法制”到“法治”1、终成国家根本方针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在北京举行,图为中共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人治。早在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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