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2010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建设,规范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纪委,总参谋部纪委、总政治部直属纪委、总后勤部纪委、总装备部纪委以及总部机关二级部的纪委,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四条纪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依法办事,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保证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第五条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的领导,研究部署纪律检查工作任务,督促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指示,组织指导纪委检查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了解纪委工作情况,抓好纪委全面建设,研究解决纪委工作所需的有关保障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六条上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委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下级纪委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问题,及时答复、批复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审核拟任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资格,组织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业务培训,关心和支持下级纪委的工作。第七条纪委成员必须熟悉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第八条纪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政治机关纪律检查部门承办。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军级以上单位纪委由9至13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4人;师级以下单位纪委由7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编制员额较少的单位纪委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十条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军委决定,委员由该总部党委决定,行使军区级单位纪委的权限。总政治部直属纪委的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总政治部党委决定。各总部机关二级部纪委的设立、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该总部党委决定。第十一条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设立,由本单位党委决定。设立纪委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本单位党委决定,委员由该机关党委决定;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设立直属纪委的,直属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纪委行使低于本单位纪委一个等级的权限;直属纪委行使的权限,由该机关党委决定。第十二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委,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备案。各级纪委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纪委成员的增补、免除由该纪委提出意见,委员由同级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纪委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委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第十三条纪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决议、指示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调查分析本单位党风党纪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四)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和问题,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审议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违犯党纪案件;(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查处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党员的权利;(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第十四条纪委书记主持纪委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二)代表纪委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三)组织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检查督促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指示要求和本级党委、纪委的决议、决定;(五)代表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监督;(六)组织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七)抓好纪委自身建设,督促纪委成员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根据党委的指定代行书记职责。第十五条纪委委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纪委讨论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执行纪委决定,完成纪委赋予的任务;(三)向纪委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自觉遵守纪委工作的法规制度,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五)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十六条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当会同政治机关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与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了解掌握任务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事项外,组织协调一般事项,由纪委书记批准;组织协调重要事项,报同级党委批准;组织协调查处一般案件,由纪委书记批准;组织协调查处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报同级党委批准。第十七条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应当按照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以优良党风促进部队风气建设,形成凝聚党心军心的强大力量。纪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应当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形势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研究确定教育的内容和重点,会同政治机关作出安排;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活动;检查教育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促进教育落实。第十八条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和对涉及经济以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项实施监督,主要做好下列工作:(一)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函询或者予以查处;(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程序规定任用干部的情况,会同政治机关提出调查核实的意见,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对拟提升任用的提名预案人选和后备干部预选名单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有具体线索的,可以提出暂缓提升任用或者不宜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名单的意见;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纪行为的,建议党委不予提升任用;(三)对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军用土地开发、空余房地产租赁转让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指派人员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四)对士兵考学、士官选取、征兵接兵等事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廉政检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五)对发现的其他违犯党纪和法规制度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纪委在监督工作中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十九条纪委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受理和初步核实: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受理;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性质比较严重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作出初步核实的决定,指派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下级纪委进行核实;(二)立案:对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立案;上级纪委发现应当由下级纪委立案但下级纪委未立案的,应当责成下级纪委立案,也可以直接决定立案;(三)案件调查和审理: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纪律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案件调查需要对被调查人使用“两规”措施或者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实施;案件调查终结后,对需要给予处分的,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作销案处理;(四)决定或者批准处分:对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审理意见,纪委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属于本级纪委批准权限的,及时下达处分决定;属于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批准权限的,及时上报审批;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请示的处分事项,应当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对审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作出批复。第二十条纪委受理受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对申诉理由比较充分或者有相关证据支持的,应当及时组织复议、复查,并根据复议、复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申诉,应当由下级党委或者纪委复议、复查,但下级党委或者纪委未实施的,上级纪委应当责成下级党委或者纪委组织复议、复查,也可以直接组织复议、复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和党员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纪委应当将该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者纪委审查决定。第四章议事和决定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一)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二)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工作的部署;(三)以纪委名义印发或者代同级党委起草的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四)由本级纪委审批的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决定;(五)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意见;(六)对下级纪委请示的处分事项的处理意见;(七)对干部部门提供的后备干部预选名单人选和拟提升使用的提名预案人选的审核意见;(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纪委议事和作出决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书记确定议题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征求副书记的意见;(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并印发会议讨论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会议讨论材料应当提前3天送达与会人员;(三)集体讨论:纪委集体讨论事项,一般先听取纪律检查部门的汇报和说明;纪委成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案件查处的事项,纪委成员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四)会议表决:纪委讨论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五)形成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批签发,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根据需要下发所属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六)决定实施:纪委形成决定后,纪委成员应当按照决定抓好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决定实施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纪委对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督促有关党组织执行。第二十三条纪委议事和作出决定,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定人数: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