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人: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建告字[2011]第019号)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我司收悉贵局余建告字[2011]第019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筑施工。对我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且已经整改完毕。二、关于“处以罚款”,我司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责令改正到位。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处罚经济为辅。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一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此致新余市建筑业管理局陈述申辩人: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