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火电厂液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液氨重大危险源安全可控、在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能源局《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氨区,是指火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系统中,液氨接卸、储存以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等。第三条氨区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章总平面布局第四条氨区应单独布置,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五条氨区应避开人员集中的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位于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电厂,氨区不应布置在窝风地段。第六条氨区与邻近居住区或村镇和学校、公共建筑、相邻工业企业或设施、交通线、临近江河湖泊岸边以及临近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液氨区外建(构)筑物或设施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氨区严禁布置在电力架空线路下面,氨区与电力线路应满足架空线路(中心线)不少于1.5倍杆高的距离要求。第七条已建成燃油罐区、制(供)氢区的发电厂,氨区宜布置在大于其500米的距离之外,规避新建发电厂燃油罐区、制(供)氢区和氨区三者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0米。第三章设备系统安全设施第八条位于发电厂内的氨区,其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当位于发电厂内的液氨区围墙利用厂区围墙时,应采用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位于发电厂区外独立布置的氨区,其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氨区墙外四周应有醒目的“30米内严禁烟火”字样。第九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向外开。第十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第十一条氨区内液氨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罐体颜色应为黄色,名称编号应为红色字体。液氨储罐上部应设置平台,楼梯、步道、栏杆符合要求,醒目位置配置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第十二条储罐区应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第十三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电气线路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和分路。第十四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150-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装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第十五条氨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第十七条氨区所有设备、管道应统一标出明显颜色,对管道内的介质流向做出明显指示,便于操作和事故处理。第十八条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和限高杆。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并可靠接地。输氨管道应在适当的位置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第十九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第二十条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的选择见附表1,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第二十一条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第二十二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第二十三条氨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周围300米范围内人员能够明显看到的高处。第二十四条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寒冷时节应做好防冻措施。第二十五条氨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种植绿蓠或灌木丛,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第二十六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禁止穿钉鞋”、“禁止穿化纤服装”标志和“氨区出入管理制度”文字标志。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并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氨区大门外侧应配置带有“火种箱”标识的火种箱。第四章消防及监控第二十八条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米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进出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第三十条氨区应沿道路设置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氨区内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含运输液氨槽车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第三十二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第三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第三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事故报警系统启动,周边500m内居民和企业员工应能听到警鸣。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第五章接卸液氨安全第三十五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第三十六条入厂前应检查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同时,应检查槽车安全附件(静电接地装置、阻火设备、压力表、安全阀和液面计)包括紧急切断装置齐全,完好无损。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第三十七条接卸前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并及时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第三十八条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双方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第三十九条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驾驶员离开驾驶室。采取防止罐车卸氨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试验卸氨区洗眼水正常,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第四十条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第四十一条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第四十二条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严禁储罐超装(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第四十三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应经常观察风向标,站在上风向位置。第四十四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第四十五条卸氨结束,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第六章运行安全第四十六条进入氨区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第四十七条进入氨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第四十八条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第四十九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第五十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第五十一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工器具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五十三条防毒面具和防化服检查事项:(一)防毒面具无裂痕、破口,面具与脸部贴合紧密;呼气阀片无变形、破裂及裂缝;滤毒盒座密封圈完好,滤毒盒在使用期内;面罩及导气管外观完好无破损。(二)防化服无破裂,面罩密封可靠,面罩内视线清晰。防护服的呼吸阀,没有堵塞。所有搭扣、拉链、调节皮带和其他配件,完好正常。第五十四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第五十五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每月检查试验两次氨气监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每月检查试验两次消防喷淋系统、降温水喷淋系统,喷淋水压力要保证能正常喷淋,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五十六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第五十七条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第五十八条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二)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三)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四)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五)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六)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第七章检修安全第五十九条在氨区内从事任何检修与维护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第六十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