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研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目录内容提要························································································································1引言································································································································2一、有关腐败与反腐败的概念与类型................................................................2(一)腐败的概念及类型··············································································2(二)“反腐败”的概念及类型····································································5二、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及其借鉴....................................................................7(一)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7(二)国外反腐败制度研究的借鉴及启示················································10三、中国现行反腐败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15(一)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现状····································································15(二)存在问题的分析················································································17四、完善中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对策..............................................................18(一)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18(二)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19(三)加大从严治党力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22(四)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框架,健全与完善中国反腐败法治化建设················································································································23结束语··························································································································28参考文献······················································································································291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研究内容提要:腐败是公职人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互相联系,利用自己公职人员的地位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给社会秩序带来破坏性影响的行为。其本质是掌握特殊社会权力的统治阶级作为腐败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旨在利用公共资源达到个人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下,反腐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升反腐败治理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本文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美国、英国、俄罗斯、韩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梳理概括,分析总结其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做法和经验。通过对中国反腐败法治化基本状况及进展的研究综述,结合国外反腐败法律制度经验及启示,论证了构建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文章在对国内外反腐败法制研究的一系列分析总结前提下,提出了完善中国反腐败法治化的相关对策,认为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法律体系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并通过引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的新理念,尝试完善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惩治腐败犯罪的规定和改善中国反腐败法律机制,进2而提出了构建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思路与对策。关键词:反腐败法律制度廉政建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引言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迎来一个重要的机遇期。依法反腐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切实推进法治建设和反腐动工作的情况下,法治与反腐呈现出良性互动的局面。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思想。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笼子,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反腐败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下,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公务人员更应该做好本职工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升反腐败治理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反腐败法治化进程提供根本保证。一、有关腐败与反腐败的概念与类型(一)腐败的概念及类型腐败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概念从广义上讲,是指公职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公务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从狭义上讲,通常3是指公职人员在意识清醒状态下做出的非法决定,该决定有利于某一方(例如公司接受政府订单违背既定程序),而公职人员自己从该缔约方获取非法酬金的行为[1];在整个法律体系,并没有“腐败”二字,只有贪污,受贿,行贿等法律条款,这使得人们同是在说“腐败”,但在实际的表现是截然不同的。中纪委通过研究,形成了共识,对腐败和腐败官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首先,身份必须是公务员,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委托者;其二,行使方式的特点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也就是说动用了公共权力;第三,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情节严重者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惩处。1、腐败形式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再到利益冲突在中国,贿赂也逐渐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从腐败罪名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腐败犯罪先后经历了两次转型。第一次是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贿赂犯罪的增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利益交换的市场也随之繁荣起来,许多不正当利益在交换中得以实现。二是贿赂犯罪更加隐蔽,由于是两个人之间进行的隐秘的违法行为,往往很难被举证。从中国腐败犯罪的特点来看,越来越多的腐败发生在利益冲突领域。帮助官员把子女送到国外读书并提供学费生活费,承诺官员在退休之后高额年薪返聘,官员利用影响力以亲属的名义经商办企业或直接受贿,这些都是常见的利益冲突形式。42、腐败范围从公共部门到私人部门,再到社会组织传统上来说,腐败的主体主要被界定为政府官员,或者是公职人员。例如,中国刑法就曾经主要将贪污、受贿等罪名的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随着涉及企业腐败犯罪行为的逐渐增多,中国对于腐败犯罪主体的界定范围也在发生调整。我国在反腐败实践中又遇到了新的挑战,社会中介组织中的腐败越来越突出,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冲击。3、腐败趋势从个人腐败、单位腐败到集体腐败腐败集体化已经成为当前中国腐败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也是各类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共同特征,是未来中国反腐败工作必将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根据腐败行为的主体,我们可以将腐败划分为三种类型:个人腐败、集体腐败和单位腐败。个人腐败指的是腐败的主体主要为个人,他们独立进行了贪污、挪用和受贿等腐败行为。集体腐败的主体是一群人,他们所进行腐败行为的收益主要归他们自己。而单位腐败指的是一个单位或该单位领导层以单位的名义而进行的腐败行为。它与集体腐败的区别在于,集体腐败的收益归少数腐败者所有,而单位腐败的收益是归整个单位所有的,单位的领导层并没有直接占有腐败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集体腐败与腐败一样是隐蔽的行为,而单位腐败由于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开的。单位受贿、行政垄断和私设“小金库”就是典型的单位腐败行为。54、腐败结果从影响政策执行到影响政策制定根据腐败发生在政策制定还是政策执行环节,我们可以将腐败分为大腐败和小腐败这两种类型。大腐败也称高层腐败(grandcorruption),主要指的是发生于政治决策、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如行业发展政策、出口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小腐败也称下层腐败(pettycorruption),主要指的是发生于政策执行,如交通违法执法、申办执照、卫生许可检查等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小腐败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可能并不太多,主要表现为“速度钱”,能够通过行贿的方式促进执法的放松或提高办事效率,但是这种腐败由于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污染特别巨大。(二)“反腐败”的概念及类型反腐败,亦称“反腐倡廉”,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政。作为政治伦理学术语,属政治道德范畴,是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思想道德建设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反腐败”,尤其在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开放的时期,更是把“反腐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纲领。新形势下反腐败出现以下类型转变:1、反腐从反黑色腐败到反灰色腐败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不同,中国转型中的行政体制存在着许多灰色领域,即“不合法”,但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腐败现象,我们称之为灰色腐败。按照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对腐败的容忍程度,6可以将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黑色腐败指的是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都公认的腐败行为,例如贪污、挪用、受贿等。坚决惩治黑色腐败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灰色腐败指的是社会精英认为是,但是社会大众却不认同的腐败行为,例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出境等。白色腐败指的是尽管从定义上来看是,但两者都不认为是的腐败行为,例如收受小额礼品。在东方社会,赠送和收受礼品是文化中的一部分,社会接受度一般比较高。灰色腐败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反腐败努力。它模糊了公域和私域的界限,提高了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经常是黑色腐败的温床,还助长了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消除灰色领域的努力不仅有助于明晰公域和私域的界限,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而且对于提高政府效率,提高透明度也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灰色腐败的治理不能简单地靠教育和惩治,更重要的是进行系统的改革,减少腐败机会,铲除其产生的制度土壤。然而总的来看,中国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进展步伐缓慢,许多腐败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根除。2、反腐从惩治需求方到惩治供给方行贿和受贿双方都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但是我国现在的现实是,受贿者往往被严厉惩处,但得到更大利益的行贿者却逍遥法外。检察机关查办行贿和受贿案件的巨大差距主要是司法惩处倾向性的结果。对受贿者和行贿者查处的严重不对称已经成为国外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批评之一。7通常情况下受贿者以官员居多,而行贿者以商人为主,因此严厉惩治受贿者,即腐败的需求方可以被看作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更加严格要求的体现。由于贿赂往往是两个人之间进行的隐秘的行为,鼓励行贿者成为“污点证人”确实也是

1 / 3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