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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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1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一、关于UCP600的实施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投票情况:94:0全票通过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第一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唯一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UCP600由ICC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2最多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最多与最高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中国银行向ICC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第9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3第13条: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第14条: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第21条: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第23条:海运提单(共47次)第37条:商业发票(共26次)第48条: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开始时间ICC银行委员会于2003年5月的会议上正式批准修订UCP组织机构修订小组:九位成员顾问小组: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专家组成修改参考文件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DOCDEX-ICC’sDocumentaryCreditDisputeResolutionExpertiseRules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ISBP(ICC出版物645号)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URR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ISP98国际备用证惯例e-UCP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4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语言:简洁明晰条款数目减少:39条vs.49条结构变化: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删除条款:第6条:(部分)可撤销第8条:撤销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第38条:其它单据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新增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9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交单第17条:正本单据及副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5五、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2、交单3、审单及拒付4、信用证融资5、信用证转让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第1条---UCP的适用范围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061118升级的SWIFT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可修改或排除UCP600中相关条款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合同条款的订立,开证申请书的填写出口商注意审核来证遵循的UCP版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6第2条定义——14个名词第3条解释——12项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口商*不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出口商*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第6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必须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UCP500: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以及交单地点*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开证时选择兑用方式、规定交单截止日*出口商*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7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的责任*开证行、保兑行承付责任(honour)*开证行、保兑行责任承担的起始点*对指定行在付款到期前融资行为的保护: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已在到期日前预付或赎单,开证行/保兑行均应在到期日进行偿付*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责任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责任*保兑行的议付:无追索权,且议付信用证指定保兑行为议付行。第9条---信用证通知及修改*如通知行不是保兑行,则其不承担任何承付或议付责任。*“通知”行为表示通知行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LC通知必须准确地反映信用证及修改内容*“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及其承担的责任*出口商应知: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完整性或混乱不清、暂不生效等,并无提示责任。第10条---修改*10(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该将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8*10(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并且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10(f):在修改中规定“除非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生效”的条款将不予理会*进口商开证时注意事项:*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不应加入该条款第13条---银行间的偿付规则*如规定偿付行,必须注明是否遵循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否则,将遵循UCP600规定的偿付规则*对出口商的影响-加速收汇、争取主动的有效措施*对进口商的影响-加列电索条款的含义*开证行先付款、后见单等第37条---被指示方免责行为*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开证行或通知行对其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予负责*对进口商的影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9*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有负担所有银行费用/支付款项可能性的心理准备及成本考虑2、交单相关定义*银行工作日(bankingday):*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交单(Presentation):*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Presenter):*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指定银行(Nominatedbank):*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第6条截止日和交单地点*除非UCP600第29条a款(遇节假日顺延)规定的情况,否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规定承付或议付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当单据中包含正本运输单据*第14条---审单标准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在不迟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10发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何时交单?向谁交单?*——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重要性交单截止日的顺延*第29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如交单银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将顺延至其随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遇上述情况,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予以声明*第33条:交单时间*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与UCP500相同)传递免责*第35条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如果被指定银行确认单据相符并将单据寄送开证行或保兑行,即使单据在从被指定银行寄送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遗失或从保兑行寄送到开证行的途中遗失,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被指定银行。*第36条---不可抗力:恐怖主义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11对进出口商的影响*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不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风险等*对进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应知:*相符单据交指定银行时,一旦发生遗失,开证行有责任付款,从而进口商须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如未在信用证中规定报文,信件或单据的传送方式时,银行有权自行选择*应要求使用更为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单据3、审单及拒付第2条定义*相符交单:指与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对进口商影响*不能以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理由要求银行拒付第14条---审单标准*银行审据的时间: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各有从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12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审单时间不因过效期或最迟交单期而缩短或受其它影响*21天交单期的规定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单据审核的核心标准14.d:数据不得矛盾*单据内容应符合其功能*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charterer)之外的任何一方(anyparty)出具*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UCP600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关于打印和拼写错误的总结:1)单词中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2)拼写或打字错误有可能导致歧义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3)ICC对信用证审单标准趋势……?第15条---相符交单——新增条款*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13*对进口商的影响-WHEN的含义*开证行付款的时间为其确定单据相符时点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退单时间(新增):拒付单据处理方式中选择“持单候示”和“洽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两种处理方式,可在任何时间退单*拒付通知中增加了两种单据处理方式*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UCP500对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两种):*1、留存单据听候处理*2、退单给交单人*对出口商的影响*充分利用UCP600本条中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出口商遭拒付后如何处理:1、及时回复处理意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142、审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对进口商的影响1、拒付时只能以单据为依据;2、应及时答复开证行是否接受不符点*对进口商的建议:*纠纷未解决前指示退单应慎重,应考虑其后因法律诉讼带来的各种风险第17条---正本及副本单据*正本单据份数的要求*正本单据的判断标准*LC要求副本单据时可接受正本或副本*对进口商的影响*开证时应明确正副本份数,以及是否只接受正本或副本第18条---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币别相同货物描述需与信用证描述相对应第19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15*签发人:删除MTO(多式联运营运人)*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转运(不论是否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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