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国家起源形式的比较:宗法制与城邦制[日期:2008-08-27]来源:网络作者:未知[字体:大中小]引语文化哲学指出:任何部族、民族的生存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五重现实的对象性关系:①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②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的对象性关系;③人与社会群体的对象性关系;④人与现存的传统文化氛围的对象性关系;⑤人与动态发展着的历史进程的对象性关系。正是由于这五重对象性关系的存在,不断引发人们对自身的反思。与此同时,正是这五重对象性关系的地域特点,规定着处于不同地域的人群对于人类心灵中入世与出世、情感与理性、个体与群体、理智与直觉、历史与伦理这五对永恒矛盾的解决方式,从而创造出并受制于不同样式的部族文化、民族文化和类型文化。前两讲,我们从中西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所采取的谋生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角度,讨论了中华民族与西方民族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所必然孳生出的文化类型。本讲主要从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人与社会群体这两重对象性关系上,来探究中西文化之所以构成两种不同类型文化的原因及其样式。这样,我们的目光很自然地集中到中西国家起源形式上。因为国家是在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以后,用来调节、维护人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他人、人与社会群体这两对关系的强制性机构,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一种重要的文化创造和文化现象,而且中西差异显而易见。中华民族的国家起源形式宗法制的国家形式中国古代典籍《礼记·礼运》,对于国家起源前华夏大地上的原始公社制有过如下的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笃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与此同时,《礼记·礼运》对于原始公社制解体后,中华民族创造的国家最初组织形式也作了如下的具体的描述: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仪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从上,我们可以窥探到中华民族国家起源时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之根本与基础就是“大人世及”,即:子孙继位。从而,奠定了后来的中华民族国家形式的最基本样式——宗法制。这就是说,中华民族先民跨入阶级社会门槛时,是由氏族首领直接转化为奴隶主贵族,所创建的家族奴隶制国家,后又发展为宗族奴隶制国家,进而是宗法封建制国家。这种国家所实行的是父系家长制政治体制,父亲在家庭里“君临一切”,君主则是全国百姓的“严父”。与此同时,这种国家形式的沿袭所遵循的是“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原则,即使被一些史学家所认为是“兄终弟及”的商朝,据近年来的考古学家对殷墟甲骨文的研究成果表明,整个商朝还是实行嫡长继承制的,“兄终弟及”只出现在某个历史阶段里兄先没于弟的时候。例如:商的第一代君王汤,其太子太丁未及继位已死,才由其弟外丙、仲壬继位,而仲壬死后,王位又回到太丁之子太甲手上,而且太丁在商朝的宗庙里是被尊为君王的。又如:高宗武丁的太子孝已也死于继位之前,才由其弟祖庚、祖甲先后继位,而孝已在宗庙也占有一席之地,本尊称为祖已。再如:商王帝乙第一个儿子启,由于生时其母为妾,不能立为太子,封于微,称微子启;其母后来立为妃,生了启的同母弟纣,即立为太子。可见,商朝时就已经确立了嫡长继承的严格规定了。这就是宗法制的国家形式。宗法制国家形式的成因自夏商就开始日趋严密的宗法制国家形式,之所以可以产生并得以延续,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新石器时代大概延续了极长的时间,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发展得十分充分、完备和牢固,产生在这基础上的文明发达得很早,血缘亲属纽带极为稳定和强大,一直没有被航海、游牧或其他因素所冲击或所削弱。后来,虽然进入阶级社会,但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与谋生方式的定势,以血缘宗法纽带为特色、农业家庭小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一直没有改变,并成为宗法制国家形式的社会基础。第二,钱穆先生曾经指出,中华民族很早便懂得以一个民族来创建一个国家的道理,国家的凝成和民族的融合是同步的,而民族的融合与扩展又是以华夏族不同部落,进而是以华夏族与狄、夷、戎、蛮等族的通婚来实现的。因此,中华民族是在血缘的基础上,即氏族的基础上,来创建自己的国家的,同时又将这个国家始终置于血缘基础上。这样,一个国家系统实质上是一种扩大了的家族系统,即家长—族长—父母官—君王系统。有必要指出的是,氏族部落组织形式并不是自动转化为国家组织形式的。国家组织形式是在氏族部落的相互征战中才出现的。同理,中华民族的氏族组织形式也不是自动转化为国家组织形式的。中华民族的国家是在中原地区各氏族相继出现阶级并发生部落战争后,才在各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联盟、兼并、融合中逐步形成的,这是因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是和氏族制度不相容的······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引自恩格斯《家庭、所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8页)。所以战争是国家组织形式出现的“催化剂”。如著名的“逐鹿中原”,位于山东曲阜一带的蚩尤部落,前去征伐位于进北京西郊的部落,战争在如此广大的空间里进行,而且史称这场战争异常复杂激烈。在这种形势下,主要用来处理氏族内部事务的原有的氏族组织,显然已经不能胜任。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一种适宜内部管理又胜任对外战争的组织形式——国家——便应运而生。宗法制国家形式的完善史称,黄帝正是实现这种转变的氏族首领。《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以师兵营卫,官名皆以云命”,“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而治民”。其中的“左右大监”、“风后”、“力牧”、“常先”、“大鸿”等,均是黄帝设立的官职。这表明,黄帝已开始将氏族的组织形式转化为国家的组织形式。接着,颛顼(即高阳氏)继承黄帝的做法,扩大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司天”“司地”等官职,“履时以象天,以鬼神以制义,治气以为民,絮城以祭祀”,把国家的职能由政治、军事的控制扩大到宗教的教化。后来,尧、舜、禹在其相互间的权力争斗和征战中,继续推进中华民族国家组织形式的建设。特别是禹,在大规模的征伐三苗的战争中,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的经济、政治、礼乐、刑律、文教等组织形式,完善了国家组织形式实现了从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的政治统一,定型了中华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确立了中华民族国家组织制度——王位世袭制——禹至桀十七帝(十四世),不但世系分明,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后来的各个朝代。宗法制国家形式的特征总之,中华民族的先祖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中,一方面原始社会那种以公社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度依然被保留着,人们以血缘部族的形式聚居在一起,族长即是公社首领,氏族成员有使用土地、山林的权利,等等;另一方面,奴隶君主作为最高的或唯一的土地所有者高居于所有公社之上,利用原来的氏族公社的组织,以贡赋等形式获取公社成员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这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利益的宗法制度便应运而生。《论语·李氏》所谓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诗经·小雅·北山》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种宗法制的真实写照。以周代为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既是政治上的君臣隶属关系,又是血缘上的大宗小宗的关系。他们处在不同的阶等上,享有不同的等级名分,拥有不同的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他们各自依照所属的等级,占有封地,驱使部属,管辖村社,供奉社稷,祭祀祖先神灵。与此同时,作为“隶子弟”、“庶人工商”,也“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恒公二年》),都被紧紧地编织在血缘关系的纽带上。这样,宗统维护君统,族权强化君权,家规补充国法,从而,形成了以井田制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邑里村社为基层组织,以世袭分封为政治结构,以宗庙社稷为权力象征,大宗小宗分别继承的所谓的宗法制度和国家形式。秦统一中国后,继承并发展了“贵为天子,富有四海”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和思想,改“王”为“皇帝”,并集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军事、考试、人事、刑赏为一身,不但名号上至高无上,而且权力上也是至高无上的。有必要指出的是,从秦代开始,在皇帝之下,设有丞相(宰相)为皇帝的副手,可代替皇帝处理一切日常政务。举凡国家政事决策,官员任免,丞相皆有完整的权力,甚至在皇帝的诏令有误时,还可以封驳诏书,不予执行。可见,丞相(宰相)制度具有制衡君权的作用。不过,由于这一制度是建立在绝对君权之上,皇帝可以随时随地撤换宰相、御史大夫等,因此,一旦矛盾发生,胜券总操在皇帝手里。究其原因,诚如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所言:中国历代君王向来“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渐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享受无穷,汉高帝所谓‘某业所就,孰与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觉溢之于辞矣。”这是一种“家天下”的观念,而其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就在于中国的氏族组织并没有因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而完全解体;农耕仍然是中华民族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谋生方式,小农经济并没有随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而解体,相反却不断发展和沿袭。小结总而言之,中华民族宗法制的国家组织形式,是建立在血缘与农耕基础上的,同时它一旦产生又反过来以更大的范围来维系人们的血缘关系并维护农耕的生产方式与经济基础。从此,血缘、农耕、国家三位一体,相互作用,不断沿袭,直至明请时代演化成皇帝独裁制度,并导致宗法制封建国家的覆没。不过,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封建国家机器虽然被推翻了,但中华民族的血缘根基和农耕方式依然存在,而且还影响着、制约着中华民族当代国家的建设。换言之,当今中华民族的国家建设是不能不要顾及到血缘根基和农耕方式的影响和制约的。西方民族的国家起源形式西方民族国家起源的进程西方民族的国家,最早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早期米诺斯文化时代。史称,大约于公元前2100年至2000年,克里特的原始公社制日趋瓦解,阶级开始产生,国家形式逐步确立。不过,直到荷马时代,古希腊还是处在由原始公社制向奴隶制的过渡时期里。在这缓慢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古希腊的自然地理环境及其所塑成的希腊人的谋生方式决定着希腊人所建立起来的最初国家形式,是一个个分散在被崎岖不平的山岭所分割开的一小块一小块平原上的城邦。这种城邦以城市为中心,周围有乡镇,城市和农村构成一个整体。荷马时代之后,这种城邦雨后春笋般地涌现,整个希腊境内就有200余个。其中最著名的是斯巴达克和雅典。西方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由这些城邦演变、发展而来的。史称,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是希腊城邦制国家兴起和发展的时期。这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业的发展所导致的阶级分化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生产力所生产的产品不足以供养迅速增长的人口而酿成大量移民开拓海外的结果。一般认为,由于氏族贵族掌握着城邦的经济、政治实权,被夺去土地和遭受政治压迫的平民不得不离开原有的城邦,到海外另觅谋生之地,于是,形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古希腊移民运动,同时深刻影响着西方国家的最初组织形式。可以这么说,移民运动是城邦经济与政治发展所引起的,而移民运动反过来又影响着城邦的经济与政治。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移民运动加强了希腊本土与海外各地的贸易,扩大了各城邦之间的商业往来。到了公元前7世纪以后,许多城邦的经济中工商业已占有较大的比重。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奴隶主阶级壮大起来,并与平民结成同盟,反对氏族贵族,推翻了氏族贵族的统治,建立了所谓的“僭主政治”,即:通过政治斗争,工商业奴隶主或其代表人物取得国家权力,并促进工商业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行移民事业和海外商业活动。当然,这种“僭主政治”往往不能长久,它或为工商业奴隶主的寡头政治所代替,如科林斯城邦;或为较为广泛的奴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