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乙型肝炎病例规范化诊断、报告工作方案(试行)根据北京市统一要求,为降低我区乙型肝炎的重报、漏报、错报率,提高报告及时率,使我区乙型肝炎监测报告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及时有效,特制定“丰台区乙型肝炎病例规范化诊断、报告工作方案”。一、目的和依据根据《北京市乙型肝炎病例规范化诊断、报告工作方案(试行)》,结合丰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二、乙肝病例诊断原则和分类1、诊断原则乙肝的诊断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须依据血清乙肝病毒(HBV)标志和乙肝病毒(HBV)DNA检测、及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2、诊断分类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等将乙型病毒性肝炎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3、诊断标准:具体参见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三、乙肝病例报告要求1、医疗机构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直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报告。2、医疗机构诊断的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例,进行网络直报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及时掌握我区新发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人的发病情况。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患过乙型病毒性肝炎,首次发病的现症病例;“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3、依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结合丰台区实际情况,要求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例只在首次确诊登记报告1次,对曾经(包括往年)在各级医疗机构就诊过的复诊病人,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复诊病人是指可以提供既往就诊信息的病人。既往就诊信息包括门急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处方、就诊机构名称及具体就诊时间等。如患者或陪同人员能够提供以上就诊信息中的任一一项的纸质材料或口述情况均可视为复诊。四、乙肝病例核查(一)本年度本辖区乙肝病例查重各传染病报告医疗机构应每月月末最后一天登录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对本单位报告的本年度病毒性肝炎病例进行查重。查重方法:①登录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选择本年度1月1日至查重当日本院报告的所有病毒性肝炎病例,导出病例数据库(EXCEL表)。②根据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年龄)三个主要字段以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现住址三个次要字段与基础数据库中的病例信息进行查重。应保留初次诊断的报卡,如保留的报卡信息不完整应根据删除报卡信息补充完整。③对于发现的重卡,在传染病网络报卡备注栏中注明与何时报告的卡为重卡,何人删除后删除。区疾控中心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日登录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对报告到本辖区病毒性肝炎病例进行查重。①登录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使用系统自带的查重功能,选择本年度1月1日至查重为查重周期,分别以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职业、病种、发病日期、现详细住址、报告单位等字段进行组合完成查询。②对于发现的重卡,应按照诊断时间早晚、诊断级别高低、卡片信息完整性程度、诊断医院级别的顺序选择保留和删除的报卡,如保留的报卡信息不完整应根据删除报卡信息补充完整。③对于发现的重卡,在传染病网络报卡备注栏中注明与何时报告的卡为重卡,何人删除后删除。(二)跨年度跨辖区乙肝病例核查1、生成基础数据库:北京市疾控中心收集2004-2010年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的乙型肝炎病例,先期进行数据库的合并与查重,生成基础数据库。2、北京市疾控中心每日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当日报告的北京市乙肝病例进行前期数据处理,根据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年龄)三个主要字段以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现住址三个次要字段与基础数据库中的病例信息进行查重,对跨年度重卡现象进行查重分析。3、北京市疾控中心定期将查重分析结果反馈至区疾控中心疾控科。疾控科将查重分析结果转发至信息科。对于基础数据库中明确的慢性乙肝重卡病例由区疾控中心信息科进行卡片删除;无法确定是否为重卡的病例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病人现住址所在辖区医院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明确急性乙肝或慢性乙肝诊断后,填写“肝炎订正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上交至区CDC疾控科(具体时间为4、7、10月的5日前,12月的20日前),区疾控中心信息科根据地段医院上报的“肝炎订正报表”订正报告卡。五、乙肝病例流行病学复核与急性乙肝病例的血清学调查1.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的乙肝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以及未进行急、慢性分类的乙肝病例,由地段医院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并结合就诊病历、检测结果等就诊信息给出调查结论,填写“肝炎订正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上交至区CDC疾控科,区疾控中心信息科根据地段医院上报的“肝炎订正报表”订正报告卡。对于仅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无法订正的病例,地段医院应采集病例血标本5ml,离心后当日送至区CDC,当日不能送样的应放-20℃保存,并在运送标本的过程中放置冰排,避免反复冻融。送样前将“乙肝病例标本送检单”传至区CDC疾控科邮箱(ftjkk@163.com)。区CDC将收集到的血标本-20℃保存,每月15日、30日两次送至北京市疾控中心肝炎实验室,进行HBsAg、抗-HBcIgM、抗-HCV等检测。送检后两周内市疾控中心向区疾控中心反馈结果。区疾控中心根据实验室反馈结果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病例报告卡进行订正,并将检测结果反馈至各医疗单位。2.各地段医院对报告的现住辖区内的急性乙肝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采集病例血标本5ml,离心后当日送至区CDC,当日不能送样的应放-20℃保存,并在运送标本的过程中放置冰排,避免反复冻融。送样前将“乙肝病例标本送检单”传至区CDC疾控科邮箱。区CDC统一将样品送至北京市疾控中心肝炎实验室,进行HBsAg、抗-HBcIgM检测。区CDC随时将检测结果反馈至地段医院,地段医院应对实验室检测后明确诊断为急性乙肝的病例于发病后6~8月再随访1次,将调查表填写完整,并录入个案数据库。数据库每季度上报至区CDC疾控科邮箱,每季度上报的数据库应包括当年1月1日至上季度末所有病例信息。六、未分型肝炎病原学分型检测地段医院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报告的未分型肝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未开展病原学检测的未分型肝炎病例需采集血清标本,采样、储存及送样要求同急性乙肝病例。区疾控中心根据市CDC实验室反馈结果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报告卡进行订正。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即可订正的未分型肝炎病例,各地段医院应填写“肝炎订正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上交至区CDC疾控科,区疾控中心信息科根据各地段医院上报的“肝炎订正报表”订正报告卡。七、其他型和未分型病毒性肝炎病例疫情报告参照本方案要求进行。八、培训与督导检查(一)培训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建立统一的培训教材,涉及内容包括乙肝的规范化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三个主要方面,并建立由临床、流行病、实验室工作人员组成的师资队伍,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区县开展统一的培训。建立标准化培训机制,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的培训组织工作。辖区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单位内部二次培训工作。(二)督导检查北京市疾控中心每年不定期对各区县乙肝病例规范化诊断、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区CDC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进行乙型肝炎病例规范化诊断、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对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区CDC将不定期对失访病例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九、实施时间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乙肝病例标本送检单报告卡编号患者姓名患儿家长姓名性别患者联系电话出生日期发病日期诊断日期病例分类病例分类(急/慢性)报告医院采样日期送检单位:送检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