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期末论文》课题中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院系年级姓名学号郑州大学统一印制2015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己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品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我国对知识产权也很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知识产权上升为战略意义,这对于我国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涉及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有关国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中吸取经验,取长补短,完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企业一、选题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国际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分工日趋明显,商品、生产、服务要素和信息在国际贸易间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世界经济趋向于一体化已成大势所趋。此时,知识、信息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国际贸易也从传统单纯的货物贸易发展到包括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在内的综合贸易。其中和知识产权相关联的贸易正在不断增长,并且其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货物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这样,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我国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对外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增强,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产品品种越来越广泛,对我国的经济影响越来越明显。本文希望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影响日渐深入的今天,在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探求知识产权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作用和影响,并在挖掘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对我国经济影响的基础上,寻求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策略。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研究,不仅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研究,也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发展研究。自我国加入WTO后,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变化给我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从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国际贸易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日益突出。这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进行该问题的相关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知识产权保护概述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二)战略化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国际化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四、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趋重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迅速发展。以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日臻完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组织,逐渐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世界要求接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上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诸多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是举世瞩目的。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到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基本同步,实施的效果是很明显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和发达国家间的差距。(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知之甚少,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很多企业还没有建立品牌意识,无品牌产品,不注重商标保护,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被海外不法商人抢先注册的现象常常发生。从“英雄”金笔、“大宝”护肤品、“安踏”运动鞋,到海尔、康佳电视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每年商标在海外遭遇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其次,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专利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专利意识较弱。许多企业即使开发研制出了适于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也不去主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而国外的企业却利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机会,大量抢注国企业的专利。造成的结果就是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反而还得向别人支付专利费的尴尬境地。最后,中介代理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二)企业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研究开发能力、创新水平都相对较低,市场竞争的意识也相对比较淡薄。而日美企业极为重视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掌握。据美国专利商标局2003年1月13日发表的最新统计显示,IBM以3288件专利再次跃居2002年美国发明专利最多的10家大公司榜首,这是IBM公司连续第10年成为当年赢得美国专利最多的企业。与此同时,日本企业佳能、NEC、日立、松下、索尼、三菱等6家登上该排行榜,成为2002年获得美国发明专利最多企业排行榜的主力。IBM、杜邦、日立、飞利浦等大公司,日前拥有有效专利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上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如此多的有效专利成为他们称雄国际市场最重要的资本。尽管我们很容易借助劳动力成本低廉及产品价格方面有优势,但这种优势在现代化的国际贸易中已经越来越被动,在生产制造方面我们是大国,但在技术开发方面我们却非常弱小,国外企业却掌握着先进的核心技术,因而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我们往往处于劣势,处在国际贸易的最低端。《日本产经新闻》曾报道,掌握DVD核心技术的七大国外企业,已经从中国企业向国际市场出口的DVD播放机上收取了30亿元人民币的专利技术使用费。正是由于我国企业缺少核心的知识产权,不但使自己被迫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而且,这也将导致部分我国企业存在被挤出国际市场的可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贸易的健康长远发展。(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入世十年来,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了更好地履行TRIPS所赋予的义务,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国虽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远远还不足以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与TRIPS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第一,整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着的明显不足是: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司法文件与TRIPS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冲突;知识产权立法的某些规定还达不到或超过TRIPS要求的保护水平而在实践中产生矛盾。例如,著作权法中的“超国民待遇”、中美知识产权案中提到的文化市场准入的限制也不符合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从而导致立法与实际的脱节;立法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立法层次多,法律效力的差别与弱化并存,条文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第二,具体而言,刑事立法领域保护客体过窄,起刑点偏高。知识产权犯罪在刑法中的类型规定不完整,仅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严重侵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并未有效地纳入刑法体系,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窄。另外,虽然2011年的司法解释调整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并解释了一些易引起分歧的术语,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起刑点还是偏高的,而有些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分散被定罪量刑的风险,降低数额以逃脱法律制裁,这使得司法实践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民事立法领域保护范围不足,禁令制度有待完善。例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TRIPS的保护已经规定了跨类别保护,而我国却仅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跨类别保护,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禁令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在适用范围方面扩展,对于解除诉前禁令未规定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四)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据媒体报道称,我国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供需比仅为1∶50,而除了数量上的紧缺外,知识产权人才的素质也难以令人满意。我国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