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又好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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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期(总第91期)·1·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芜地税〔2009〕37号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局各科室: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作用,支持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地税部门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支持行业发展(一)高度重视。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保增长、促发展”目标的重要推力,是扩大我市对外开放、提升芜湖形象的重要载体,是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的全面需求的重要途径。文化、旅游业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先导性产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市场扩张力大的综合效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扶持我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支持配合我市文化、旅游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其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将我市建设成为省内乃至全国著名的文化、旅游城市。(二)加强领导。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以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切实加强领导;要用好用活用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政策的促进效应;要以规范管理,落实政策,优化服务等日常工作为抓手,不断提高文化、旅游业税收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务求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二、落实政策,激发行业活力(三)推动行业招商引资。对文化、旅游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四)支持企业安置就业1.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2·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公告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文化、旅游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五)鼓励企业教育投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文化、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六)支持企业对外宣传。对文化、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七)促进行业技术创新1.对文化、旅游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文化、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八)减轻企业经营负担1.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4.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09年第2期(总第91期)·3·6.文化、旅游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对文化、旅游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九)解决企业资金困难1.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文化、旅游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2.对资金周转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帮助其办理税款延期缴纳手续。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十)扶持企业发展壮大1.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一)支持企业重组改制。文化、旅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十二)协助企业外向发展1.对我市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十三)鼓励社会公益事业1.对文化、旅游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2.文化、旅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3.对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十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对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从事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公告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等文化业务以及经营“农家乐”等旅游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月。三、规范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十五)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深化公开办税机制,全面落实省、市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3456”服务规范和“二十条便民措施”,实施阳光操作,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要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十六)加强涉税宣传辅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加大税收宣传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各项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此外,要通过受理纳税咨询、深入实地调研,开展办税辅导等多种途径,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在满足纳税人普遍需求的共性服务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十七)简化办税工作环节。各单位要着力解决文化、旅游企业办税过程中“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的问题,做到各类涉税政策“一次性”告知、办税过程“一站式”服务、涉税审批“一窗式”办结;要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工作事项。(十八)优化办税工作流程。文化、旅游业作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快的朝阳产业,大多拥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手段,地税部门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地税网站建设,完善网上申报纳税机制,畅通办税环节,扩大税银联网覆盖范围,使文化、旅游行业纳税人足不出户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办税成本。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三月二日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芜地税〔2009〕39号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局各科室:为全力服务我市推进“四大战略”进程,实现“五大优势”的发展目标,2009年第2期(总第91期)·5·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既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服务业经济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本着真心支持服务业发展、用心促进服务业发展、倾心帮助服务业发展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纳税服务,为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着力提升传统服务业,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增强区域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提供有力支撑。二、全面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服务业发展(一)支持科技信息服务业发展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信息服务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6.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6·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公告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支持物流服务业发展8.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三)支持广告业发展9.从事广告代理业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1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支持农业服务业发展1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如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2.为农业、林业、牧业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3.提供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培训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支持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14.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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