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有的人为接线和防爆区域内的插座接线均属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随意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时,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供电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电主管部门)指定电源接入点。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一切临时用电,供电主管部门须凭已审核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基本建设使用6KV、10KV临时电源,用电者需向供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办理。第四条临时用电票签发人应具备电器运行经验并接受过临时用电管理培训,对签发的内容全面负责。供电执行单位送(停)电作业及安装临时用电线路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第五条危险识别(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前,供电主管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二)将本次作业需执行的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六条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用电单位负责人持临时用电所在部门开出的“设备检修单”或施工作业单等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二)供电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对作业内容进行的危害识别情况,提出作业需执行的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三)用电单位负责人对供电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施工单位执行的相关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意见上签署意见后递交供电执行单位。(四)供电执行单位根据供电主管部门签发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对供电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确认符合要求后,由供电负责人签发,并指派专业电工执行临时用电线路装接和送电工作。(五)用电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六)作业完工后,用电单位须及时通知供电主管部门联系供电执行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一)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能接入公用电网。(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电工作业证,有权拒绝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临时用电线路装接任务。(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须有编号,并有防雨措施,盘、箱、门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7.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四)供电执行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器运行巡回检查范围,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执行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六)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重新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七)供电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临时用电所在部门应经常对临时用电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给予纠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第八条许可证管理(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主管部门签发人留存,第二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用电单位留存。(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个月,但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该“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三)用电结束后,供电执行单位的操作人员须在实施完工拆除后签名确认,用电单位须将留存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注销。(四)“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一年。第九条管理职责(一)供电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三)供电执行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装拆和运行维护管理。(四)用电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解释。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补充解释: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指在正常运行的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内按标准划分的易燃易爆场所,但装置、罐区如处在停车检修状态,并已完成退料、工艺处理和吹扫合格的区域,可以降级为一般场所。2、用火作业许可证号——指填写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所配套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编号,该“用火作业许可证”应与供电主管部门留存的第一联“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合并装订备案。3、临时用电人——指用电单位在该施工项目中配备的电工或项目负责人。4、供电主管部门——指临时用电所在单位的电气主管部门。5、供电执行单位——指电气主管部门确认的电气运行和维修单位。6、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填写样张(参考)。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号许可证编号:申请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人电工证号临时用电时间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结果确认人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3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架设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有一机一闸一保护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不应超过12V11其他补充安全措施:危害识别临时用电单位意见(签名)年月日供电主管部门意见(签名)年月日供电执行单位意见(签名)供电执行单位年月日装接送电签名:电工证号:年月日时分完工拆除签名:电工证号:年月日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