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周岁(含1周岁)至85周岁(含85周岁)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赴台湾旅行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赴台湾旅行的身体健康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含高风险运动),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含高风险运动),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含高风险运动),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保险人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上限。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的,与之相关的,或可归因于此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者出现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民众骚乱;(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导致的伤害;(四)地震、火山爆发、海啸;(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七)被保险人自杀(含自杀未遂)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含自杀未遂)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其它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九)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一)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流产、分娩造成的伤害不受此限;(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受此限;(十四)猝死。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未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一致同意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旅行。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每次旅行期间最长不超过90天。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大陆地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台湾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2)该被保险人完成赴台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大陆地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如果预定旅行结束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五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受伤害程度;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索赔申请书,并提相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4.意外伤害证明;5.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火化/土葬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8.保险单原件(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意外伤害证明;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及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6.保险单原件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