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棉花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棉花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棉花”):(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的棉花。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棉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它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保险棉花茎杆折断、植株毁损或死亡、结实率降低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二)病虫害:枯萎病、黄萎病、红蜘蛛、棉铃虫、棉蚜虫、盲椿象、烟粉虱、斜纹夜蛾。由于旱灾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70%;除旱灾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30%。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三)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四)地震、地陷;(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棉花;(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金额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参照保险棉花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棉花移栽到大田成活(成活率达到80%)起,至成熟开始采摘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5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赔偿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合约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棉花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棉花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棉花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棉花安全应尽职责的,保险人有权按照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保险棉花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放任损失扩大的故意行为,保险人对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书、出险原因及事故经过;(三)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四)气象部门、林业部门、承保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受灾原因及损失程度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棉花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条保险棉花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并按以下方式计算: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的确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棉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保险人根据灾害性质确定损失赔偿比例,具体见下表:损失赔偿比例表保险棉花实际损失比例损失赔偿比例由于自然灾害(除旱灾)、病虫害造成保险棉花损失率为0-30%(不含);或由于干旱造成保险棉花损失率0-70%(不含)0%由于自然灾害(除旱灾)、病虫害造成保险棉花损失率为30%(含)-70%按照损失率(不含)赔付保险棉花损失率70%(含)以上100%注: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自然灾害(除旱灾)、病虫害造成保险棉花损失率低于30%(不含),以及干旱责任造成保险棉花损失率低于70%(不含),本保险合同均不予赔付。棉花不同生长期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标准生长期每亩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标准苗期每亩保险金额的30%蕾期每亩保险金额的50%花铃期每亩保险金额的100%吐絮期每亩保险金额的100%注:棉花所处生长期以当地农业部门确定为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最终损失率。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受灾面积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的可保面积指被保险人种植的所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棉花实际种植面积。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棉花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棉花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它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它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四条保险棉花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二十五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它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棉花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合下列释义:(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九)生荒地: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十)自然灾害以县(市)级及以上气象等部门认定为准。病虫害以农业部门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