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油菜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油菜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可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油菜(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不含)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四)生长和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种植油菜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退耕还湖区的;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导致保险油菜茎杆折断、植株毁损或死亡、结实率降低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干旱、霜冻、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二)病虫害:菌核病、霜霉病、蚜虫、菜青虫。由于旱灾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70%;除旱灾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20%。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三)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四)地震、地陷;(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油菜;(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油菜每亩保险金额200元(参照保险油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的油菜秧苗插齐或幼苗移栽成活后起,至油菜收获期开始时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需要二次查勘的应约定二次查勘的时间,查勘结束后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的资料。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油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油菜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改种。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必要时保险人应予以协助:(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分户清单或保险凭证;(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油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三条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的确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油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保险人根据灾害性质确定损失赔偿比例,具体见下表:损失赔偿比例表保险油菜实际损失比例损失赔偿比例由于自然灾害(除旱灾)、病虫害造成保险油菜损失率为0-20%(不含);或由于旱灾造成保险油菜损失率0-70%(不含)0%由于自然灾害(除旱灾)、病虫害造成保险油菜损失率为20%(含)-70%(不含)根据损失率确定保险油菜损失率70%(含)以上100%注: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自然灾害(除旱灾)、病虫害造成保险油菜损失率低于20%(不含),以及旱灾责任造成保险油菜损失率低于70%(不含),均免于赔付。油菜不同生长期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标准生长期每亩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标准苗期每亩保险金额的30%蕾苔期每亩保险金额的60%开花期每亩保险金额的80%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的100%注:油菜所处生长期以当地农业部门确定为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率。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受灾面积第二十四条如果保险油菜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第二十五条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的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油菜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二)干旱: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三)霜冻: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林木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导致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四)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五)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六)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九)生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