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实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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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实困境和出路【内容摘要】中国随着新世纪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制造”已成为全球的流行词。当“中国制造”昂首走向世界的同时,也遭遇了严重的反倾销障碍。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中国遭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和国外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条件也逐年上升。同时中国政府也积极采取适当的方式抗击国外的反倾销。【关键字】中国反倾销现实困境原因出路【正文】一、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现实困境倾销与反倾销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有倾销必有反倾销,反倾销是遏制倾销的必要手段。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各国间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频率也不断增长,其中滥用反倾销措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也日益明显。一些国家借助反倾销排斥外国产品,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经常实施反倾销调查。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几乎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国际上绝大多数反倾销案是由美国、欧共体(欧盟前身)、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发起的,反倾销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迅速增加。据世贸组织秘书处的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案占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案总数的比重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97%下降到了6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立案比例由原来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左右。中国经济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飞速发展,出口贸易也呈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面前,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已由上世纪80年代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3.6%猛增至13.3%,远远超出了我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而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通常采取“替代国”办法,用印度等国的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或成本来替代我国涉案企业的成本,这对我国企业来说有着很大的不公平性。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企业也可以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进行积极的应诉,并可以将外国行政当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我国面临的国际反倾销日趋严重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自1978年起,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到160多亿美元的出口。伴随着人世,我国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全球化的经济贸易合作与竞争,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与此同时,反倾销日益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往来中面临的常见问题和障碍。据世贸组织统计,近些年,涉及中2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占总数的11%左右。近几年,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区域及案件数量更急剧增加。发达国家是主要发起国,但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加人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80年代对华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至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加入到对华反倾销的行列中来,从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所占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件比例看,1997年达到76%,而1998年高达87%,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经多于西方发达国家。从发起国来看,其中有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有以墨西哥、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可以说几乎所有已制定反倾销国内法的国家和地区均发起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反倾销案涉及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且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也难逃厄运,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极为不利;金额越来越大,且金额越大的产品越被频繁指控,而且反倾销税逐年攀升;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中方胜诉少,败诉者多。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经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oo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其中,欧盟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立案的有9O起,是西方国家中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查最多的地区。二、中国对外出口商品遭反倾销的原因(一)某些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滋长,对华实施反倾销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然而2001年在美国经济发展趋于低迷的影响下,世界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滋长,某些发达国家从其利益出发,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美国等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利益,在2004年3月对我国的针织布等3种产品实施限制措施;lO月22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又公然违反中国加人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中有关措施启动的前提条件,对原产于中国的仍受配额限制的袜类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11月17日厦门喜盈门家具又被美国商务部裁定198.08%的惩罚性全国统一税率等等。美国等发达国家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举措必将受到中方有力的依法举证的抗争。(二)企业分散经营,缺乏相应的协调机构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看,提起反倾销申诉只能依靠企业自身的协调。而我们国家的企业存在着诸多层次,大部分企业还处于小规模、分散经营状态,同行业之间缺少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企业一旦遭遇倾销与反倾销,单凭某个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而且也不现实,因为反倾销申诉费用十分昂贵,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小规模企业难以承受。于是,某些企业便想“搭便车”,希望其他企业申诉给自己带来收益,这样打击了申诉企业的积极性,使想申诉的企业也不想申诉了。这样直接导致了国内企业更加不能形成反倾销的共识。行业内部出口经营的无序竞争也极易引起贸易摩擦。按人世承诺,我国2004年底将放开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此举对我国部分行业出口经营秩序有一定的影响,极易引起贸易摩擦,商3家们在争取出口的过程中,出现了同行互相竞争,恶性降价的现象,这种“价格优势”而非技术创新的行为很容易给人以倾销的假象,成为贸易保护调查的对象。(三)信息匮乏根据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内企业提出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进El产品的数量、种类、税号、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2)倾销产品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3)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申请书还应阐明申请调查的进El产品在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这些对于我们目前的企业来说,是难以做到的。(四)“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常常因非市场经济地位而遭受反倾销制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时签署了《中国加人世贸组织议定书》,其中第l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例规定:在根据GATI'I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①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②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1998年以前,欧盟的反倾销法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电力、矿产等能源资源都是国家垄断的,因此产品的价格并不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实现的。在此情况下,如果欧盟认定中国某一厂家的产品构成了倾销事实,则欧盟对该厂家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适用于所有中国厂商。从1998年7月1日起欧盟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同时又规定中国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向欧盟提出申请,经欧盟调查核实后,才能确认。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案件中的一块心病。其根本原因在于,反倾销案件处理中的成本价值“替代国”问题,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来确定倾销幅度欧美等国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国一税政策对待我国。他们认为计划经济下外贸出口品的价格是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他们不按各出口公司不同的出口价格来规定不同的倾销差额和反倾销税率,而是定出一个统一的反倾销税。这种做法严重打击了中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因为不论应诉与否,结果都是认定倾销,都一样征收同一的税率。事实上,我国有不少生产部门已经摆脱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和销售的。直到1998年欧美才对此做出反应,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设立“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介于前两个名单之间对中国企业进行个案处理,有条件地审查中国的某些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l5条保留了4美国、欧盟的“替代国”的做法,并以多边适用的法律文件存在。其结果是,不仅美国、欧盟可以继续以法的其他成员,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在确定中国产品价格时,可以使用替代国的做法。(五)中国作为进口商,常常遭受发达国家商品的低价倾销2004年底,中国人世已满三年,大部分产业“三年”保护期即将到期,我国人世时在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旅游和运输等9大部门、约9o多个分部门都做出了开放承诺。加入WTO后,中国的关税总水平由1992年的42.7%降至2004年的l0.4%,2005年将进一步降至10.1%,2008年将降至10%。其中:2004年中国工业品关税已降至9.5%,工业品关税的降幅高达78.9%;2002年,农产品关税降至l8.5%,2004年这一水平已降至15.6%,2008年将降至15.1%。降幅达67.1%,远远高于其他成员的关税削减的水平;我国的服务行业市场进一步扩大,如银行业,截至2004年2月底,共有l9个国家(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191家营业性的机构,其中84家已经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批准外资银行在华建立211个代表处,外资银行的贷款余额已经超过200多亿美元;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增加到13个。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金融、农业、汽车、流通等重点敏感行业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我国服务业仍处弱势,人才资源、技术力量,规模仍存在较大差距,如银行业资本金充足率仍不足,不良资产过大,人员庞大,经营成本较高;中国农业的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不高,资源集约型大宗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强。面对市场开放和国外高档产品进口的竞争,贸易摩擦将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人世后的大部分保护和过渡措施将在2004年底到期,进口门槛将进一步降低,另外,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引发对各类进口商品的大量需求,进口产品的增长,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不公平贸易现象的增加,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国内相关产业特别是较薄弱环节的行业会因不公平贸易或正常贸易的进口激增遭受损害,如农产品贸易,2004年前三季度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达54.2亿美元,其中谷物由上年同期净出口1274.2万吨转为净进口301.2万吨。如前所述,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共发起了34起贸易救济措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内产业遇到的压力,而随着大部分产业保护期到期,这种压力会有增无减。(六)竞争观念落后忽视非价格竞争当今时代,非价格竞争,如依靠产品品牌、可靠的产品质量、快速的品种更换能力、大范围的促销能力和快速周到的售后服务等竞争取代价格竞争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而我们国家的大部分企业对竞争的理解还常常停留在传统的价格竞争上,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服务上的竞争缺乏足够的重视。(七)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政策,滥用反倾销措施三、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出路5(一)加强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保护反倾销是中国人世后挥之不去的痛。长时间以来,不管是出于经济的原因还是政治的原因,我国企业总是不断地受到各国的反倾销诉讼。由于我国企业间的联合性差,很多可以胜诉的案件,由于缺乏沟通和团结而败诉。要改变这种不利状态,不仅需要企业问的联合,更需要国家的保驾护航。而纵观我国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条例,而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对于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国来说,是极其不利的。要想更好地保护国家、企业的利益,我们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使法制与时代接轨,与国际接轨。(二)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改变我国外贸出El不合理的分布状况我国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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