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环境工程李德庸一、蒙特利尔议定书制定的背景臭氧是一种具有刺激性气味,略带淡蓝色的气体。臭氧层位于地球上空的平流层,虽然稀薄,却是地面生物免受紫外线伤害的重要屏障。1928年,以托马斯·米基利为首的美国科学家人工合成了氯氟烃(CFCs),并用作冰箱的制冷剂。由于该产品具有低毒、稳定的特性,很快它就被广泛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到1974年,两位美国科学家发现CFCs如果挥发到大气中,将会上升到平流层中,并对臭氧层有巨大的伤害。据统计,在CFCs受到管制之前,全世界每年都要排放100万吨以上的CFCs,而停留在大气中的CFCs总重量则达到2000万吨,据估计,一个氯原子能破坏十万个臭氧分子(假设排放的全部是三氯一氟甲烷CCl3F,2000万吨的CFCs能破坏8.9亿吨的臭氧分子)。1982年,科学家在南极上空发现了臭氧空洞。1985年,雨云七号卫星证实了上述发现。图一(深色为臭氧层空洞)臭氧层空洞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在1985年通过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抵制,这份公约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原则性公约,没有提出约束性措施。随着臭氧层破坏程度日益加剧,国际社会于1985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中国政府加入《议定书》的过程1989年5月,在《议定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提出针对两方面的议案: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ODS淘汰时间表上必须有所区别;二、发展中国家的淘汰工作必须得到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巨大的阻力,加上协定制定仓促,这些合理的要求没有体现到公约里面,议定书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为:1、议定书是一个政治压力且过时的产物,议定书制定之后不久,科学界就发现,协定里面规定的措施力度远远不够。2、议定书回避了破坏臭氧层的责任问题,没有体现“多排放,多削减”的原则。3、议定书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平,参与谈判的发展中国家少,发达国家完全忽略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由于1989年《议定书》存在种种不足,它受到国际的广泛批评。中国、印度、巴基斯坦、伊拉克和沙特阿拉伯等发展中国家表示如果不对议定书做出修改,就不可能加入该协定书。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议定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伦敦修正案》,对1989年《议定书》做了重大有益修正。鉴于2修正后的《议定书》公正合理,1991年6月,中国证实加入《议定书》,1992年8月,该修正案对中国正式生效。三、中国政府履行《议定书》情况按《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中国生产和消费其中4类10种受控ODS,它们是:11ODS名称附件A第一组CFC-1111CFC-1211CFC-11311CFC-11411CFC-1151第二组哈龙121111哈龙1301附件B第二组CFC-131第二组四氯化碳1第三组1,1,,1-三氯乙烯而根据1997年的数据,中国的ODS消费量约为70,000吨,其中12%为进口的;ODS生产量约为65,000吨。可以看出,中国对ODS的需求量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在1992年中国加入《议定书》后,制订了相应的国家履约计划和行动方案,减少ODS排放的问题在中国的环境保护议程上从无到有。具体的措施和变化有如下几点:1、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996年合作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监督制度。2、中国针对国内的相关行业颁布了保护臭氧层的行为规范,并且对原有的环境法进行调整,使其符合《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精神和内容。3、中国在国家层面设置了履约的管理机构,而地方环境保护局和行业组织的职责也相应增加了。4、中国工业界在这个领域的理念和行为也发生了变化,2000年,上海大众等中国八家企业签署了永不再使用ODS从事生产活动的宣誓书。这些措施是有效,例如,中国的哈龙1211灭火剂生产量从9,950吨削减到2003年的1,990吨;到2001年,中国已关闭、拆除了30家企业的CFCs生产装置;由2007年7月1日期,中国停止了除必要用途外CFC和哈龙的生产和进口,提前两年半完成了履约目标。尽管中国保护臭氧层活动在淘汰CFCs和哈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但是,面临淘汰HCFCs(氢氯氟烃)的履约目标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四、总结回顾中国在《议定书》修订和之后履约的历史,我们可以说中国负起了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在国际多方合作的情况下,《议定书》被广泛地接受,并且在臭氧层保护方面发挥了真正的作用,成为国际合作的一个典范。环境保护问题是国际化、全球化的,人类应该从这个案例中总结经验,长远一致地执行环境友好的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