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提升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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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提升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研究摘要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45.8%。在互联网技术快速普及的背景下,网络舆情日益受到中央高层领导人的重视和肯定。而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是舆情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积聚的突出反映。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发展迅速、其负面影响巨大,及时监控、准确研判,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正确导向舆情的重要先决条件。对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结果,同时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如何有效地治理并提升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处理能力是政府无法回避的问题。本研究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在信息网络化背景下,中国政府需大力提升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在舆情应对实践中,中国政府也遭遇了应对能动性不足、应对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制建设不完善等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政府应从树立科学应对理念、完善应对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立法、推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入手,在实践中逐步提高中国政府的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关键词:中国政府;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应对能力一、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分析(一)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内容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的内涵是指一部分网民在网络舆情空间内,受某些敏感社会事件的触动,为表达某种意愿和诉求,为实现特定的目的,采取的发布信息、言论、跟帖、讨论、甚至召集现实中的集会等方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及伤害他人人身、名誉及财产安全,甚至与国家和政府等权力机关对抗。(二)群体性网络舆情状况非正常化形式正常的网络舆情状况表现为网络舆情的主体和客体在利益方面的“一致”和“和谐”。而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随意发生的,根植于现实的社会条件中,反映着公众受中介性社会事件触动而对社会利益格局失衡、利益制度缺位和对国家公权机构政策的不满甚至反对,反映出公众与国家公权机构和管理者之间利益的“非一致性”与“非和谐”,隐含着社会上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成员利益的冲突,因此,可以说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是舆情状况非正常表露甚至是一种极端化的形式。(三)群体性网络舆情主客体关系的“断裂”舆情的主体是公众,客体是国家管理者。公众利益以多种多样的社会政治态度为表现,并以舆情方式存在着。如果国家管理者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意愿和诉求不予理会或敷衍了事,就会造成其失去公信力,失去民心,网民们就会在网络上宣泄不满情绪,最终导致舆情主客体之间关系的“断裂”或处于“危机”状态,引发网络或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四)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特点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根据发展阶段不同可分为初始形成阶段、扩散阶段、消退阶段,不同阶段的网络舆情各有特点。1.初始传播初始传播的网络舆情只是网民个人对社会矛盾的情绪化意见,在初始传播阶段,事件的网络原发信息在没有组织和策划的情况下,散在分布于网络空间中,浏览量有限,尚未形成网民广泛关注和强大舆论。2.扩散阶段这一时期的网络舆情由隐性状态变为显性状态,信息内容丰富,真实与谣言并存,传播迅速,舆情的表达形式呈多元化,并向群体极化意见的形态转变。3.消退阶段消退阶段的网络舆情表现为网民随着事件的解决而开始转为关注其他事件,少数网民还在关注事件的进展,如果事件得到了较圆满的处理,其评论开始减少,最终直至消失。(二)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的必要性网络舆情对于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高政府治理的效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网络舆情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尤其必要。1.网络舆情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网络舆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往往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一是“蝴蝶效应”式。单个网民的负面言论可能会引起数量众多其他网民的关注并且在网络上积极讨论,这样就会产生“蝴蝶效应”。如果帖子或者信息的内容是负面的甚至是与政府权威背离的,那么就会催生负面网络舆情,受涉及公共利益的敏感事件的影响,网民借助网络发布、大规模传播这些敏感信息,发泄不满,最终会使事件发展成为带有特定诉求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挑拨煽动”式。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较强的群际传播和社会组织动员能力,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了特定目的或意图,利用网络大肆发布、传播、渲染一些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负面信息,从而鼓动民众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恶劣群体性事件。2.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有推动作用群体性事件多涉及公共利益,也会暴露社会的黑暗面和诸多不良信息,而网络媒体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互联网匿名性特点使网民产生法不责众心理,别有用心者会利用网络传播不实信息,这些负面信息被渲染放大会对民众的思想观念造成强烈冲击和错误引导,加剧社会矛盾。二、中国政府提升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的现实挑战(一)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能动性不足1.对网络舆情认识不到位当前我国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时,仍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重视学习、运用网络,常“恐惧”其发展,担心信息曝光、影响恶劣而难以应对;缺少对网民心态的科学研究,下意识地沿用传统的思维习惯下的诸如利用行政权力删除网帖、设定敏感词过滤信息、限制部分网友发言等强硬的行政方式求得化解危机。2.错误政绩观的危害政府掌握着网络舆情的核心信息和第一手资料,但某些政府官员依然将创造自身政绩放在第一位,扭曲的政绩观使一些政府部门在舆情应对处理中表现出打官腔、拖延、購报、漏报、缓报、虚报等方式,试图隐满实际情,对事件消息进行封锁。(二)网络舆情应对机制不健全1.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一是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有效的发布信息。一些政府官员常采取封锁消息、不准采访报道、编造慌言欺上瞒下等手段应付网络舆情,结果是导致网络谣言四起、民众思想混乱的局面,不仅罔顾民,也可能引发新的舆情危机。二是信息发布制度不健全、效果不理想。虽然有相关规定要求政府机关主动公政务信息,而实际应对中,仍存在信息不透明、公开不及时的现象。2.舆情引导规制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缺乏研判队伍和引导平台。面对海量的网络舆情信息,中国政府多依靠网管和安全员等人工完成,鲜有专业的分析检索和智能软件,有关网络舆情研判方面的理论基础和专家队伍相对匮乏。另一方面,舆情的引导方法单一。中国自上而下的舆论管理模式,使政府引导网络舆情时,多考虑政治因素进行正面宣传,而忽视公众的迫切需求,过分强调对舆情信息、网络言论的行政控,反而易导致公众的负面情绪和逆反心,增加了舆论引导的难度。三、网络传播相关的法制建设尚需完善(一)网络专项立法不完善,大致可以表现在:1.立法缺乏权威性,层次低。当前中国的网络立法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常委颁布的宪法、法律条款和部门法;第二层次是国务院制定的各级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各个国家部委及下属机构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立法缺乏整体性,可操作性差。中国现有的网络立法,普遍缺乏合理有效的立法程序,缺少公民社会的参与和监督,难免导致制定的法规只强调规范网络秩序、维护信息安全,而出现法律效力较弱、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二)缺乏网络行业自律方面的法律规章一方面,互联网行业组织内部缺乏完整的自律规范;另一方面,行业自律规范的详细程度较差。四、中国政府提升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的对策思考(一)树立科学的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理念1.主动介入媒体议程设置当舆情事件发生后,公众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权威、准确的信息,就会产生焦虑和恐慌的情绪。政府主动介入网络舆情事件的“议程设置”,对于稳定大局、统一协调、引导民众积极应对和解决危机事件具有重要作用。2.推进政府与公众平等对话面对信息发达、权利意识高涨的时代,政府部门若仍文过饰非、逃避责任,不充分考虑民众利益,不及时满足公众知情权,使得网络舆论非理性因素极度膨胀,由此导致公众对政府话语的不信任。因此,政府部门应真诚对待网民,及时向网民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提高对网络舆情重要性的认识;用尊重、主动、真诚、开放的态度与公众平等对话,积极主动地与媒体和网民沟通事件真相。(二)构建完善的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应对机制1.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一是信息发布及时有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传播渠道,第一时间公开信息,掌握舆情引导的主动权;二是以政府官方网站为平台发布权威信息。政府必须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官方论坛的日常维护和规范建设,充分运用超链接、关联搜索等技术与其他网站直接联系,提高公众获取信息时的延伸性。2.完善舆情引导规制机制一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舆论,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对已产生重大影响的舆情事件,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组织发布信息,力求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事件的全貌,避免偏听偏信、信息不对称、信息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况。二是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应当担好政府形象权威代言人、职能部门的协调者和情报员等角色,态度真诚,不断提升业务素养,用亲民而严谨、生动而规范的语言范式向网民清晰、准确的传递信息。(三)加强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安全宣传教育和立法1.加强教育提高网民素质要成功应对群体性网络舆情,努力提升网民自身责任意识和网络道德意识,要求政府各部门互相合作形成配套管理,也有赖于网络社会每一个人的参与,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2.加强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立法一是加快我国网络专项立法的制定。应加快制定有关互联网活动对象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完善处置网络犯罪、信息安全方面的法规,应规范商业网站行为。二是完善基本法、网络行业自律方面的法律建设。网络立法应顺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形势,将专门法和基本法相结合,推进公众网上参与公共生活的规范化。参考文献[1]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3]靳德涛.网络舆论对公共决策的影响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09.[4]黄成军.网络舆情与公共事件关系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5]李啸英.网络社会的政府治理[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8[6]罗吉.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适度反应研究:政府、媒体、公众的视角[D].甘肃:兰州大学,2009[7]王亚涛.“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8]郑军.网络舆情监控的热点发现算法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07[9]郑青.关于推进我国政府善治的新思考[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6[10]曾众.公关目标下的政府形象评价体系一以公共危机为实证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2006[11]杨久华.试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模式、原因及其防范[J].社会科学,2009(4):89-92[12]易承志.群体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变机制分析[J].情报杂志.2011(12):7[13]张丽红.试论网络舆情传播对文化的影响[J].前沿,2008(4):167-170[14]安呈斌.网上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分析及处置对策建议[J].公安研究,2007(10):33-37[15]毕宏音.网络舆情形成与变动中的群体影响分析[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270-273[16]陈华,徐娟娟.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社科论坛,200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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