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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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人员重伤是指:(1)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3)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4)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第七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第八条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2.任务性质、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3.初步了解的事故原因和经过;4.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的简要情况;5.采取的措施;6.提出搜寻、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第九条发生飞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依靠当地政府、驻军和群众,抢救人员,扑灭火灾,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情况。为了给调查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还必须:1.指定专人看守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事故的地带。2.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除抢救受伤人员和扑灭火灾外,不准任何人接近和搬动飞机及其残骸。如果飞机坠落在铁路、公路或跑道上,需经地区管理局首长批准,在照相和绘图以后方可搬开。3.对于机上的积冰、已坏油箱的剩余油量、飞机碰撞的痕迹、燃烧的飞机以及其他瞬即消逝的重要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照相和记录。4.寻找并保存散落的文件、物资。5.记录目睹者姓名、住址和提供的情况。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保管、封存关于组织指挥和保障该次飞行的通话记录、气象资料、录音带、飞行记录本、飞机维护工作单和油样等,不准涂改、追记、毁坏,不准交给当事人听、记,听候调查组处理。第四章飞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一条中型飞机一等,大型飞机一、二等飞行事故由总局组织调查。民航飞机在国外发生的飞行事故由总局派人参与调查。小型飞机一、二、三等,中型飞机二、三等,大型飞机三等以及当时无法确定等级的飞行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组织调查。其中:(1)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小型飞机一等飞行事故,总局派人参与调查;(2)非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小型飞机一等飞行事故,由总局级组织调查;(3)非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所属的中、小型飞机二、三等和大型飞机三等的飞行事故,由当地地区管理局或航校与飞机所属的地区管理局或航校联合组织调查,前者派出组长,后者派出副组长;发生非常事故和事故征候,由当地的局、站或航校、飞行部队负责调查。第十二条飞行事故调查由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的首长主持。航行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机务、气象、卫生、飞行部队、政治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查组成员应力求精干,具有较熟练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调查飞行事故的能力。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1.查明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2.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责任;3.提出事故结论;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有关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飞机所属单位、机型机号、机长姓名、气象最低条件、空勤组成员、航线、任务性质和飞机技术状况。事故经过情况——飞行详细经过情况、当时的天气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情况及事故等级。事故原因和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建议——教训、措施。附件:现场照片和略图,以及与该次事故直接有关的记录和资料。第十三条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通常应在规定期限内(一等飞行事故30天、二等飞行事故20天、三等飞行事故15天)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上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地区管理局或航校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除附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外,应写明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对责任人员和飞机的处理决定,以及教训和措施。第十四条在调查处理飞行事故中,调查人员和与事故有关人员应该忠诚老实,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有意作弊、制造假相、涂改毁坏证据者,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在处理责任人员时,应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既要使责任人员受到教育,又要使领导和群众接受教训。第十五条各级航行部门、飞行部队以及与飞行有关的部门,都必须认真登记发生的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掌握情况,摸清规律,有预见地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第五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的处置第十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搜寻救援区域内失事时,民航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第八、九条规定迅速上报,积极抢救,严格保护现场。第十七条由民航指挥保障的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由总局参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三《航空器失事调查》和有关通航协定组织调查,并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发送通知、提出报告。附件:调查飞行事故提要一、调查飞行事故的一般程序1.基本调查广泛搜集与事故有关的一切资料。通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原始记录、检查分析飞行记录器的记录、现场调查、残骸分析、找有关人员谈话、播放录音、照相、绘图等。2.整理材料将各方面取得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查证。3.分析原因根据调查材料,认真研究,去伪存真,排除疑点,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4.提出结论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人员、飞机损伤程度,提出事故结论,明确责任者。5.提出安全建议针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二、调查飞行事故的方法和要求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的领导应向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明确分工,提出要求,拟出初步调查计划。准备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用具,如:飞行手册、大比例尺地图、指北针、望远镜、照相机、小型录音机、高度表、皮尺、放大镜、机务工具箱、钢锯、铅封、盛油容器、手电筒等。2.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组织指挥方面:了解飞行计划的安排、临时改变飞行计划等情况;了解飞行接受、放行和组织指挥等情况;检查陆空通信记录,播放录音,查清飞行指挥是否及时、正确以及事故前的飞行、天气、机械等情况;根据雷达标图、实地调查和飞行记录器的记载等,判明飞机实际航迹,查清有无偏航、变更飞行高度等情况。飞行方面:了解执行任务前空勤组的配备及其思想、身体情况和飞行准备情况,航行诸元的计算、飞机性能使用限制的计算和使用的资料是否正确:查明空勤组对飞机、发动机以及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是否正确;查明飞行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上升或下降高度,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地面指挥的情况;了解飞机驾驶员技术发展情况,尤其是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有无痼癖动作;弄清飞机航迹、高度变化曲线、坠毁地点、接地姿态(速度、角度、坡度等)以及残骸的散落情况,判明飞机坠毁的性质;检查并记录驾驶舱内的操纵手柄、电门、仪表、时钟指示、调整片及油箱开关位置,判明飞行人员的在事故前的操作意图。有机舱录音设备的,应查明事故前机内通话情况;根据残骸和蒙皮的特征,判定有无空中起火、爆炸、雷击、积冰或撞击外界物体等情况。工程机务方面:检查并记录各操纵手柄的位置、无线电调置的数据位置、各油箱的剩余油量、油箱开关位置、各电门开关位置、调整片位置等,判断操作使用是否正确;查找鉴定飞行记录器,机舱声音记录器;检查飞机的主残骸和大部件(如动力装置、襟翼、尾翼、舵面等)的断裂情况、操纵系统拉杆断裂情况,判明其断裂原因;检查液压、气动、电器、无线电、雷达、空调、增压、防冰、灭火、氧气等系统附件的情况;查阅飞机维修记录,了解大的定期工作情况以及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和排除情况;检查对机务“改装通告”和“检查通告”的执行情况;查明飞机添加燃料、滑油、液压油和各种气体等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对可疑部件进行科学鉴定或试验,以判明故障原因。气象保障方面:根据事故地区气象部门的观测记录、空勤组的天气报告和当地群众的反映,查明发生事故时的天气情况;查明重要气象情报和特选报是否及时发出,内容有无错误;查明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特别是云高、能见度、场压、风向风速、雷雨、结冰、颠簸等)的准确性。卫生保健方面:了解飞行人员最近一次大体检的时间和结论,患有何种疾病及既往病史情况;了解飞行人员在事故前24小时内的精神状态、饮食、睡眠、工作、休息等情况以及有无服药、饮酒;查明机上人员的伤亡及治疗情况。其他方面:向目睹者详细了解飞机的航向、高度、姿态,有无着火和爆炸声,飞机坠落情况,现场抢救情况等;检查货物装载的重量、重心和捆绑情况,是否载有危险物品;查明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设备是否按时开放及其工作情况是否正常;了解机上人员的撤离情况,伤员的位置、姿态情况;查清有无人为破坏因素。绘图和照相的要求:应绘制事故航迹示意图和现场残骸分布图。图上写明标题、日期、地点、机型机号。航迹示意图包括:航线、导航设施、地形特点、事故现场标高、与附近的机场和城镇的关系位置、飞机坠落前的航迹等。残骸分布图应包括:地形地物概貌、最初碰撞点、主残骸和各主要部件的位置,对分析事故有价值的重要部位,可单位独放大比例尺绘制。事故照片一般应拍出下列内容:现场全貌;第一次碰撞点和被撞物体上的伤痕;飞机损坏情况中;驾驶舱仪表示度、电门开关和操纵手柄的位置;造成事故的部件,有关联的零件,必要时把故障零部件与正常零部件一起拍照,并加以放大,进行对比;照片应编号并附说明。三、调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要防止主观、片观和带框框。在作结论之前,不应随便向无关人员透露调查情况。2.应及时向当事人作调查,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为好,防止互相传闻造成情况的复杂性。向目睹者作调查时,应鼓励其把全部情况如实说出来,提问题时,应防止按主观臆断暗示对方。3.割取样品时,应使用锯割,不能用焊枪割,以防样品变质。4.播放录音和判读飞行记录器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防止私自播放、毁坏。重要录音最好复制。5.应妥善保护残骸、资料,以免受进一步的损坏。6.有的飞行事故虽经反复调查仍无法肯定事故的原因时,应根据已经查明的有限情况先提出“分析的可能原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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