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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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夏商法律制度1.“刑起于兵”的理解(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2.夏、商、周的刑法:禹刑、汤刑、九刑3.官刑:商朝关于国家官吏的违纪违法犯罪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4.罪名:乱政,扰乱政治;疑众,与官方宣传不合的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辟6.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的。7.兄终弟及: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8.嫡长子继承制:9.有旨无简不听:只有犯罪意识而无犯罪实据者不能定罪。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3.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4.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5.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系。6.吕刑: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7.邦成: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8.先王之礼,有本有文: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礼之本”:忠、孝、节、义、仁、恕,强调等级身份。“礼之文”:五礼,吉、凶、军、宾、嘉9.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1、礼为法的指导思想,刑受礼的制约。2、保障礼的实施的刑。3、积极主动防范于未然,体现教化作用的礼。4、惩恶于已然的被动的刑。5、由此导出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思想。6、刑不上大夫(特权与分封),礼不下庶人(禁止僭越与物质条件的限制)10.礼治的法理思考:1、家庭为最小的社会单位,从家庭的和谐入手。2、家庭间的和谐到社会的和谐。3、国家作为最大家庭的观念(忠)。4、义务本位的礼治。5、自觉遵守和法的强制11.西周的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违犯王命罪、“放弑其君”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违背盟誓罪、失农时罪12.五刑:墨、劓、剕(刖)、宫、辟13.圜土之制:有期徒刑的开端(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既不属于残人肢体的身体刑,也不是罚人钱财的财产刑,而是限制受刑人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14.嘉石之制:拘役刑的开端15.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选择)16.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肯不依照法律,也不能杀无罪的人。(无辜、死有余辜)17.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三国三典)18.质剂:买卖契约,长券曰质,买卖奴隶、牛马等;短券曰剂,买卖兵器、珍宝等19.傅别:借贷契约20.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氏)B、“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大名及生辰八字)、纳吉(缔结婚约)、纳征(送彩礼,早期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请期(约定婚2期)、迎亲21.婚姻制度:1、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上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2、同姓不婚:“同姓为婚,其生不蕃”,联姻与结盟的要求,“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3、姓与氏A、禁止族内婚B、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与禽兽同也C、后世的“同姓同宗不婚”D、中华法系的“同姓不婚”:对周边的影响4、沈家本观点:22.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而后富贵23.狱与讼: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24.诉讼费用:束失(民事)与均金(刑事)两造:原被告双方25.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色耳赤,就说明所述非实、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非言所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是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就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音冒)然,就是观察当事人的目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合理之处、影响后世的糟粕)26.法律文本与实际1、一夫一妻多妾制2、同姓不婚3、七出4、父为子纲、夫为妻纲5、别籍异财27.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公开的成文法代替秘密法: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铸刑鼎。3、邓析做《竹刑》。(选择)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符玺制)俸禄制代替采邑制3.李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4.《法经》六篇(晋书):《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惩罚侵害人身犯罪的法律《网法》(囚犯),关于审判和囚禁的法律《捕法》,追捕盗贼《杂法》,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规定的篇目。《具法》,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名例律》,类似近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5.《杂法》包括:六禁、逾制。六禁:1、淫禁;2、狡禁:惩治盗窃官府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3、城禁:惩治违法翻越城池的行为;4、嬉禁:惩治赌博;5、徒禁:惩治私自聚众和群居行为;6、金禁:惩治官员受贿行为。逾制: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不该享用的器物服饰的行为6、其他改革措施1、奖励农耕2、奖励军功3、重农抑商4、废除世卿世禄制5、废除分封,推行郡县,什伍连坐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考研)秦朝的法律形式: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年以前)1、秦律十八种(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2、秦律杂抄(涉及到刑事、刑政、经济、兵制等方面)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其效力高于律、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程:章程规章等,如《工人程》。课:按一定标准进行检验、考课,如《牛羊课》。法律答问:(名解)❤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它们和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颁布,具有与律相同的法律效3力。廷行事:(名解)❤宫廷、县廷、郡廷行事已决的判例法。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2.官吏犯罪:1、废令:法令要求做而不作为2、犯令:法令禁止做而做3、不直罪:故意出入人罪4、纵囚:故意重罪轻判,或不判3.死刑:A弃市:杀之于市。B具五刑:(名解)❤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棍子打死)杀之,枭其首,菹(剁)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4.肉刑:墨、劓、剕、宫、其他(斩左右趾黥城旦、黥劓城旦、黥为城旦舂)5.徒刑: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但实际劳动也绝不至于为宗庙取薪择米)司寇(即伺寇,以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与隶臣妾)、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徒刑的最轻等级)6.羞辱刑:耐(有称完,指仅剔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髡(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7.经济刑:赀(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1、罚金,赀甲、赀盾2、发往边地作戍卒、赀戍3、赀徭,罚服劳役)8.名籍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9.❤(选择)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标准:身高10.婚姻成立的要件:官府登记、身高11.行政法律1、皇帝制度A、称谓B、改命、令为制、诏C、取消谥号D、起居制度2、中央机构: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直接为皇帝提供各种服务,及其他行政事务。(奉常,宗庙祭祀;郎中令,宫廷警卫;卫尉,统帅卫队;太仆,掌管皇帝车马;宗正:负责皇帝亲属事物;典客:掌管少受民族事务;少府,掌管全国赋役;廷尉,负责司法审判;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业)12.官吏管理制度:1、任官的标准:五善:忠信敬上;清廉勿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明律令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2、任官的限制:禁用废官;年龄限制;禁止结党3、选官的方式:察举、征招、任子(两千石以上的官吏可任一子为郎官)4、考课与奖惩:与职务相联系,厚赏重罚13.工室:基层及官营手工业官吏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度量衡器具进行检查校正。14.货币:法定三种,铜钱、黄金、布帛,禁止拒收,并规格和兑换的比价,禁止铸私钱。15.中央司法机构:皇帝、廷尉。地方司法机构:郡守、郡丞;县令、县丞。基层:乡设啬夫、里设里长,亭长16.(名解)❤诉讼制度:1、官诉与自发(公诉与自诉)。2、公室告: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等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官府予以受理。3、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主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不予受理)告者罪。(家长特权及家庭内部的和谐考虑)4、州告:控告他人不实,又以他事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责任,目的在于防止诬告。17.证据:口供、证言、物证。❤爰书:勘验笔录。❤封守:调查勘验中所需的查封,即查封物品,看守家属,为法定程序。(刑讯,《封诊式》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监察制度:专设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大夫,职责为治监、治狱、监督和举劾18.秦朝法律特点综述:1、以法家为指导2、轻罪重刑,刑罚严酷3、体系庞杂,内容琐碎(成型、简陋)4、限制奴隶制但保留许多残余5、功与过的评价:A、大一统的传B、张弛的缺失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黄老思想:黄帝、老子。早期黄老之学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的性质。慎到、申不害、韩非等法家都源于黄老。后期主要是道家思想。2.(名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汉初:萧何《九章律》)《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犯)、《捕法》、《杂法》、《具法》增加三章《户律》关于户口、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兴律》关于兴建工程和调动军队方面、《厩律》关于兴建工程和调动军队方面,称《九4章律》。其他:《傍章律》:汉高祖时叔孙通所制,关于礼仪制度方面《朝律》:汉武帝时赵禹所制,关于朝见皇帝方面《越宫律》:汉武帝时廷尉张汤所制,关于宫庭警卫方面3.❤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经济行政方面令: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发布的诏令,类似于特殊法,具有最高效力科:律之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科条、科罪)比:比附,决事比,律无正条,可依判例,大体相当于类推(最早见于荀子,“法义”、“法数”、“类”,“有法以法行,无法以类举”)(原理:立法技术的简陋,有罪推定的专制传统)4.(名解)❤《春秋》决狱:1、董仲舒所提倡2、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中所提倡的精神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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