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紧密结合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职工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保证中国石化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三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组(党委)领导,分级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强化教育,预防为主;(五)全程监督,违规必纠。第四条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核查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具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决策权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能的组织人事部门和从事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人员。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情况;(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情况;(三)坚持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执行交流、回避和退出等情况;(四)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五)遵守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六)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七)对群众反映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三章检查的方式第七条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第八条集团(股份)公司及直属单位每年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自查情况,于次年一季度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自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第九条集团(股份)公司及直属单位每年有计划地对所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二)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在被检查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三)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汇报;(四)在一定范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近期提拔的领导人员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五)有针对性地查阅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资料,并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以及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六)检查组向派出单位汇报检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反馈,被检查单位对反馈问题进行整改。第十条集团(股份)公司及直属单位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有关工作,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一般采用下列方式:(一)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进行。将被考察单位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情况检查列为考察组工作内容,在考察过程中实施。重点检查被考察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情况,采取调阅被考察单位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领导人员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有关材料,与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等方式进行。检查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报告。(二)通过党组(党委)巡视进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监督机构派专人参加巡视工作。对巡视中检查出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经党组(党委)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以适当方式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并督促整改。(三)参加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时进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列席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时,随机抽查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情况。(四)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监督机构派员参加对下属单位的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活动时,随机抽查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情况。第十一条统筹安排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同一年度内一般不对同一单位进行重复检查。第十二条根据检查情况,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中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执行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四章日常监督第十三条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一)领导班子研究领导人员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主要领导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二)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把执行《暂行规定》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主要领导应在述学述职述廉报告中一并报告选人用人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并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一)在管理体制调整、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者退出现职前,不得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的,应当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二)执行领导人员职数总量管理规定,确因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增加领导人员职数的,须报上级审批。(三)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需备案的领导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报备。(四)严格执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领导人员应及时报告需要回避的人员和事项,并申请回避。第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沟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党委)报告。第十七条加强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职责明晰、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各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在组织人事部门设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监督检查机构或岗位,确保职责和人员到位。第十八条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一)坚持和完善领导人员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制度,落实职工群众参加民主测评、推荐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职工群众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二)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三)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工作的宣传,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五章调查核实第十九条调查核实违反《暂行规定》的问题,原则上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第二十条加强对违反《暂行规定》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暂行规定》的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上级组织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第二十二条凡上级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列为立项督察的问题,须按照要求时限报告查核结果,必要时上级组织可派出工作组督办。第六章纪律和责任第二十三条承担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人员及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如实反映检查情况。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接受检查的单位,要如实报告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凡不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