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2007-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1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三)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四)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第三章监造管理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资质或超出监造资质范围的单位实施监造。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质进行确认。第十四条监造的具体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委托人和监造单位通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第十五条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包括:监造范围与内容;监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造费用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第十六条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后,应成立由项目监造组长、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第十七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产品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监造人员,进驻被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第十八条委托人在与被监造单位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时,应明确监造单位、监造工作的内容和职责。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第二十条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产品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一条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主要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人。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项目监造组长、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二十二条监造单位对委托人负责,按照监造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委托人行使职权,公正地进行监造活动,参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应为监造单位开展监造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第二十三条监造单位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或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第二十四条对监造合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第二十五条监造单位有为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产品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制造单位(以下称被监造单位)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轻被监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产品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七条被监造单位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为监造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第二十八条监造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编制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认可;(二)核查产品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三)核查被监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四)核查被监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产品订货合同的要求;(五)核查被监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核查制造阶段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六)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核查,签署意见,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七)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质,以及产品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条件;(八)查验产品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被监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九)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产品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十)监造人员按被监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产品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被监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立即向被监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十一)监督产品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十二)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报告产品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情况;(十三)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监造报告和合同约定的监造资料。第二十九条监造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被监造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沟通和协调。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委托人对应当实施监造的项目,未委托实施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被监造单位和委托人不配合监造单位的监造,非法干涉和阻挠监造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监造单位不得承揽监造业务范围内的产品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造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有关影响监造活动公正开展的酬金;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利益要求。第三十三条监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二)与被监造单位相互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四条监造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撤销《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产品驻厂监造目录1.催化装置的三(四)机组、增压机组、富气压缩机组、反应器、再生器、外取热器;2.加氢装置的加氢反应器、高压换热器、高压容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高压空冷器;3.重整装置的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制氢转化炉炉管;4.焦化装置的富气压缩机组、焦碳塔、高压水泵、辐射进料泵;5.乙烯装置的三大压缩机组、裂解炉炉管、冷箱、废热锅炉及重要低温设备;聚丙烯装置的反应器;6.PTA装置的干燥机、过滤机、主要换热设备、空气压缩机组;聚酯装置的反应器;丙烯腈装置反应器、主要换热设备;7.化肥装置的压缩机组、大型高压设备;气化炉、变换炉;8.空分装置的大型压缩机组、冷箱;9.氯碱装置的聚合釜、压缩机;10.电站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1.钻机、修井机、大型压裂设备、井控设备、海洋平台;12.油气输送管、油气输送管防腐、油套管(高压气井用、特殊用途的非API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