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5〕40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施工作业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第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第七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九条乙方作为总承包方时,应分别与分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文日期:200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