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装备制造业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造〔201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装备制造业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理顺竣工验收程序,提高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内装备制造业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国外装备制造业务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装备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一、二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需国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除外)。第四条项目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组织开展专项验收和一、二类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分公司审查,负责参照本细则组织三、四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并报分公司备案。第三章验收条件和依据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建设项目成果的全面考核,是项目转入正式生产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标志。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竣工验收项目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通过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三)主要工艺设备经试运行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四)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应急队伍及装备、生产性辅助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六)竣工档案按规定汇编完成并通过档案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第七条如果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竣工验收的,可视实际情况如下处理:(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项目,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项目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材料组分变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建设工程已经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又不能按原计划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四)对于满足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辅助设施能配合投产,具备正常生产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第八条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场施工验收规范、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第九条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资料进行验收。第四章验收内容和程序第十条企业在竣工验收之前,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初步验收:(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报告。(三)办理质量、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档案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四)审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五)现场查验工程建设质量。(六)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七)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八)如参加初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一条项目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企业向分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十二条分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条件审查,对于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分公司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分公司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组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分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一)召开预备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定竣工验收大会议程。(二)听取和审议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三)审阅建设项目文字和声像资料。(四)现场查验建设项目情况。(五)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六)审议竣工验收报告书,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七)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五条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修改后正式印刷的竣工验收文件应报分公司一套,同时分送各有关单位。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竣工档案的积累、整编、审订等工作是在项目文档资料基础上随着项目的进展同步进行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文档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相关各方应按时整理,竣工验收时,移交项目所属企业。项目所属企业对全部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归档,分别按照管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法律性文件等类别进行组卷、排列、编目,形成竣工档案,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第十七条竣工档案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归档和档案整理规范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的基本要求进行编制。第六章验收费用第十八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以及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建设项目成本费用。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作费用在项目所属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如需增加竣工验收文件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上述费用均不得进入工程成本。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关于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要求附件:关于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要求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是建设项目投产后生产运营、管理、检维修和改扩建等的重要资料和科学依据。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档案资料编制和审核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一、竣工资料竣工资料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和声像资料。包括前期工作资料、勘察设计资料、项目管理资料、施工安装资料、竣工图、竣工决算和建设消耗资料、生产准备及考核资料等。竣工资料(除竣工图外)主要内容如下:(一)前期工作资料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二)勘察设计资料1.工程勘察资料:包括勘察报告、勘察设计、水文、气象等资料。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三)工程管理资料1.征用土地等有关资料: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征地和拆迁协议书等。2.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有关文件资料。3.工程招标、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协议等。4.施工组织设计。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四)施工安装资料1.开工报告。2.设计变更资料:如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核定(联络)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3.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4.材料、设备、构件的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5.设备、电力、仪表和自控系统等安装资料:如安装调试记录、试压、探伤、检验等资料。6.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水平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7.试运资料:如单机、系统试运记录、无荷载联动试运记录。8.工程质量管理资料。9.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独立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证书。10.竣工报告。11.其它: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五)竣工决算和建设材料消耗资料1.概算、预算执行情况。2.竣工决算。3.主要建设材料核销资料。4.固定资产清册。(六)生产准备及考核资料1.投料试生产及生产考核成果资料。2.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成果及检测资料。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及评价资料。4.生产组织准备、人员培训、生产规章制度等资料。5.生产总消耗考核资料。(七)引进技术和设备资料1.出国考察报告及有关材料。2.商务合同、合同附件。3.技术问题来往函电及有关材料。(八)竣工资料编制分工1.竣工资料中前期工作、勘察设计、工程管理、竣工决算、引进技术和设备等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生产准备和考核资料由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共同编制。竣工资料的汇总和分类立卷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2.集团公司级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辑反映项目概况和建设特点的图集和画册等声像资料。(九)竣工资料归档1.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应编制两套(企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各一套)。2.城市内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二、竣工图竣工图包括建设项目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和汇编。由于重大修改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一)竣工图来源1.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须逐张加盖“竣工图专用章”。2.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3.施工中凡有重大改动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经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并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二)竣工图编制1.编制竣工图时,凡隐蔽工程、重要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工程等施工中与施工图的差异超过规范许可限度的,必须一律修改在原施工图上。主要包括:竖向布置和地面、道路标高;厂、装置、建筑物、管带、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坐标;工艺、热力、电气、暖通等机械设备;电力、电讯设备接线方式、走向、截面;自动控制方式和设备;设备基础、框架、主要钢筋混凝土标号和配筋;地下自流管道、排水管道和坐标、标高;阀门的增减、位移和型号;保温结构材料。2.为减少竣工图编制的工作量,凡地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更,一般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主要包括:房屋尺寸、地面结构、门窗大样、照明灯具;地面以上钢结构、平台梯子的尺寸和型钢规格;所有地面、地下不超过规范许可的施工尺寸误差。(三)竣工图专用章、核定章1.竣工图专用章应标有“×××建设项目竣工图”字样,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署以及编制日期。2.竣工图核定章应标有“竣工图核定章”字样,内容包括:变更修改依据、核定人签署。3.竣工图专用章、竣工图核定章均采用红色印油。竣工图专用章加盖在角章左面。三、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的全面总结和法定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单项总结(勘察总结、设计总结、施工总结、引进工作总结、建设监理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行考核总结等)。竣工验收文件由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生产等单位提供单项工作总结或有关材料,建设单位负责汇总和编制,以建议稿形式提请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审议修改后印制。(一)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报告书应分章、节编写,并设内封面。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性质(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规模(指建设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建设内容与工期;项目管理等。2.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概况;勘察、设计主要特点及进度。3.施工安装。施工安装概况;施工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及技术经济指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