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细则(V2016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计划部二○一六年十月2制度基础信息表:制度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细则(V201610)制度分级(公司章程、基础制度、专项制度)第三级:基础制度制度分类(框架目录)分类:网络管理---网络运营管理---共建共享参见制度框架目录:制度框架目录.docx该制度涉及的流程无修订记录制度历史名称修订内容版本号执行起止时间编写部门解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版2009年11月-2016年9月网络部徐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细则(V201610)修订共建共享工作职责分工;对共建共享基础流程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增补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原则和技术要求等章节;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制度要求明确共建共享工作制度和合作机制;增加共建共享争议解决及考核机制等内容。V2016102016年10计划部马起3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原则和技术要求........5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7第四章共建共享工作制度...............................13第五章共建共享合作机制...............................15第六章费用及权益确定原则.............................19第七章共建共享协议签定管理...........................20第八章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维护管理.......................22第九章共建共享规划、计划、工程建设、财务及资产管理...22第十章共建共享争议解决...............................23第十一章共建共享考核机制.............................24第十二章附则........................................2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减少电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在技术可行、安全可靠、互利共赢、促进发展的原则下实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6〕142号)文件精神,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2016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办法(中移计[2016]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工作。第三条名词与术语1.杆路:用于附挂通信缆线及通信附属设施的水泥杆或木杆建筑。2.管道:指用于敷设光缆、电缆等地下通信缆线的管道。3.基站配套系统:铁塔、机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包括铁塔(含增高架、桅杆、楼顶抱杆),机房(含一体化机柜),配套设备(交/直流配电箱、组合开关电源、蓄电池、空调、防雷地网、动环监控(为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监控接口)、照明、消防等。4.市电引入:包括变压器及配套组件、电杆、电力电缆、电表箱、市电/油机转换柜箱等。5.室分配套系统:合路器及以下的室内分布系统、配套设备(含5交/直流配电、蓄电池等电源设备、设备间和空调等设备)。6.所有方:拥有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一方。7.共享方:在电信基础设施共享过程中,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电信基础设施使用权的一方。8.发起方:指首先提出共建项目需求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9.参与方:指接受发起方提出共建需求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10.共建牵头方:组织、实施共建电信基础设施的一方。11.省协调机构:安徽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包含安徽铁塔公司)。第二章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原则和技术要求第四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1.本办法所指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遵循工信部、国资委和省通管局关于共建共享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含杆路、管道,以及非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2.四大类重点场所:(1)公共交通类包括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2)建筑楼宇类包括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3)景区园区类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校园等;(4)我省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63.跨本地网建设领域:(1)跨省干线光缆建设;(2)国际传输的国内延伸段建设。第五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原则1.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基本要求:时间优先、技术可行、公平合理、产权清晰。2.在现有存量资源进行共享和新资源建设时,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或共享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3.安徽省铁塔公司已纳入安徽省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我公司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可交由铁塔公司统筹建设。4.进行杆路、管道建设时,在四大类重点场所和两类建筑领域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已有共建共享程序执行。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未经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相关建设或管理单位签订进入协议。5.对新建住宅小区的光纤到户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光纤到户的两项国家建设标准执行。6.对已有住宅小区的宽带接入网络设施,要严格履行相关共建共享程序,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需改造共享的,由相关企业共同协商确定。77.对新启动的共建项目,牵头单位由共建参与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由项目发起方牵头。如共建各方无法就牵头单位达成一致,由省级协调机构协调确定。8.本着尊重历史,着眼未来,努力做好共用机房(含电源、竖井及出入局管道)等配套资源的共享工作。9.各基础电信企业与铁塔公司积极配合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沟通协调,落实有关要求将电信基础设施纳入各地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关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缺乏相关标准规范、涉及共建共享技术争议时,省级协调机构将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论证,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定。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我国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共建共享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第八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企业“一把手”负责制,企业“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第九条省公司成立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共建共享工作,由分管领导、计划部门、网络部门、工程部门、法律安保部门、内审8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建共享重大事务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十条省公司共建共享主管部门为计划部,计划部设专人专职负责共建共享工作。第十一条省公司与共建共享相关的内部事务由计划部与其他部门协商处理,计划部统一对外协调。第十二条各市分公司,省公司有关部门是共建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各市分公司应在工程建设部设置共建共享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并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市共建共享办公室的工作。第十三条省公司计划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协调相关政府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争取各方支持,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组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对共建共享工作的要求,及时汇报共建共享工作情况,反映有关的意见和建议。2.根据集团公司与其他运营商签署的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负责组织签署与其他运营商的省级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的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原则;与其他运营商建立协调与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解决共建共享相关问题。3.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修订我省共建共享管理规章制度。4.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共建共享考核指标,制订我公司共建共享工作目标与计划;下达各市分公司共建共享考核指标,并对分公司共9建共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5.牵头组织共建共享方案的谈判、编制,参与共建共享合同(协议)审签等工作。6.推进共建共享项目的实施,对共建共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考评。7.组织共建共享相关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宣贯、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及管理水平。8.负责共建共享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配合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做好共建共享相关信息系统(包括相关的政策、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共建共享协议等)的建设。9.代表我省铁通公司统一协调省通信管理局、其他运营商开展共建共享工作。10.省公司其他与共建共享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第十四条市分公司的主要职责1.负责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配合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市共建共享办公室,与当地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共建共享工作的协调与争端解决机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2.作为共建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依据省级共建共享框架协议等有关规章,具体负责本市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及时向省公司汇报共建共享工作情况,反映有关的意见和建议。3.各市分公司作为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执行主体,负责与当地其10他电信运营企业进行资源(包括本地网资源、管辖的跨本地网资源)共享协议、本地网资源共建协议的谈判、签约、修订;依据签订的共建共享协议,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我公司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共建共享项目的实施。4.协助省公司开展跨本地网资源(如传输干线等)的共建工作。5.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工作。建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台帐,确保共建共享数据准确并实时更新。按照我公司工程文档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往来函、会议纪要等有关文档的签收、整理,并作为工程文档归档留存。6.按照电信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权属关系,做好所辖区域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7.负责共建共享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省公司要求上报共建共享有关工作报告、数据报表等。8.负责具体落实由本市分公司使用的共建共享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9.在本市共建共享办公室轮值期间内,牵头做好本地共建共享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流程,协调政府部门和开发企业做好光纤到户和专项规划等工作。10.本市分公司其他与共建共享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第十五条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与跨本地网资源(如传输干线)有关的共建函办理(包括发送、回复共建函),编制跨本地网项目的共建方案提交省公司审批,11谈判、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共建争议协调等工作。2.负责跨本地网共建项目的实施。依据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我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跨本地网共建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省公司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反映有关的意见和建议。3.规范跨本地网共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跨本地网电信基础设施共建项目的工作台帐,确保数据准确并实时更新;按照省公司工程文档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跨本地网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往来函、会议纪要等有关文档的签收、整理,并作为工程文档归档留存。4.负责跨本地网共建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省公司要求上报有关工作报告、数据报表等。5.参与基站类共建共享工程建设全流程操作。第十六条省公司网络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入网审批、日常维护管理、网络优化等工作。2.参与共建共享谈判、共建共享方案编制。3.配合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有关的共建函办理(包括发送、回复共建函),根据省管省建项目立项内容编制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共建方案,配合完成谈判、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和共建争议协调等工作。4.负责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实施。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