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耻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道德信仰确立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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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耻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道德信仰确立机制的思考罗诗钿(上海大学社科学院,上海200444)本文摘自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编辑部-2009年-第5期查看本文时间2013-12-2216:01:33摘要:黑格尔认为,道德意志是一个辨证的完整的概念,只有在对善和恶的扬弃即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才能形成道德良心,从而确立真正的道德信仰。因此,作为对善的愉悦的体验的“荣感”以及对恶的痛苦体验的“耻感”就成为道德意志形成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当前,我国的道德教育中,往往强调注重正面教育环节(“荣感”的教育)而忽视负面教育环节(“耻感”教育),道德教育耻感环节的缺失,不利于个体道德信仰的确立。中国古代先贤特别重视“耻感”在道德信仰确立中的作用,形成了一整套道德信仰确立的“耻感”文化。研究和借鉴“耻感”以及中国“耻感”文化,从个体自我肯定评价活动(荣感)与个体自我否定评价活动(耻感)的辨证统一中能完整地理解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信仰确立的评价论机制。关键词:耻感文化;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信仰;自我评价活动“耻感文化”和“罪感文化”的提法,最早出现在美国社会学家本尼迪克特研究日本的《菊与刀》一书中。“耻感文化”用于描述日本以及中国等东方社会,“罪感文化”用于描述西方社会。“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其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但本尼迪克并未给出“耻感文化”的定义。只是说“真正的耻感文化借助于外部强制力来行善。”“罪感文化”主要通过向宗教中的“上帝”作心灵的忏悔的“内心绝对律令”——“道德的绝对标准”来遵守社会道德的文化逻辑。据此,有学者认为“耻感文化”就是有一个公认的道德标准,并且在外力的作用下依靠这一标准来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相对于“罪感文化”,“耻感文化”更加依赖于外部的强制力来达到道德标准。这里的外力就是社会自我评价与个体自我评价的“合力”。“耻感”,是以社会伦理道德范畴的“耻”为道德评价标准所作的否定自我评价。而这种以“耻”为道德的评价标准并在个体良心和道德信仰的确立中起规范作用的文化逻辑就是“耻感文化”。本文主要阐述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确立为个体道德信仰中,“耻感文化”所起的作用。一、“耻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道德信仰确立的应有环节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我们发现,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身内涵“要成为信仰”并引领我们当前的社会生活之意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中,“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共同理想”,它们主要体现着信仰的导向作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精神品质方面的刻画,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道德风尚方面的刻画”,它们主要体现着信仰的凝聚作用。无论信仰的导向作用还是信仰的凝聚作用,主要体现在民众内化为信仰的价值选择过程中,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身蕴涵着“要民众内化其为信仰”以及“在此过程中发挥其引领的自觉作用”的意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中,提倡社会主义荣辱观,就隐含着以“荣辱观”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必须内化为民众的道德信仰并在此过程中引领当今的道德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我党在扬弃中国古代“(荣)耻(辱)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代改革开放的实际提炼出来的道德观。作为广大民众,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为自身信仰,从本体论来讲,离不开价值主体(民众)对社会转型期道德领域变化的感受,离不开价值主体(民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实践。从认识论上讲,“荣誉”和“耻辱”是指向某种道德行为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评价,价值主体(民众)对道德行为的社会价值作出客观评价和主观体验(表现为“荣感”和“耻感”),这种主观体验(心理)的不断积淀和千锤百炼就形成“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道德的自我意志或良心”,进而内化为主体的道德信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讲道,道德意志通过善、恶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形成。因而,作为对善的愉悦的体验的“荣感”以及对恶的痛苦体验的“耻感”成为道德意志形成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他进一步强调,道德意志是一个辨证的完整的概念,只有在对善和恶的扬弃即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才能形成道德良心,从而确立真正的道德信仰。他很重视“恶”在道德意志形成中的重要性,认为缺少“恶”的环节,“死抱住纯善——即在它根源上就是善的,那么这会导致理智的空虚规定”,从而难以形成作为是非评判标准的善良意志——“良心”。就此而言,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意志也必须通过善(“荣感”)、恶(“耻感”)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形成。当前,我国的道德教育中,往往强调注重正面教育(“荣感”教育)而忽视负面教育(“耻感”教育)。道德教育耻感环节的缺失,导致道德教育与现实脱节,影响了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不利于个体道德信仰的确立。因此,“耻感”是内化为以“荣辱观”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信仰的重要和必不可少的认识论环节,“耻感”也就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信仰中的应有之义。中国古代先贤特别重视“耻感”在道德信仰确立中的作用,形成了一整套道德信仰确立的“耻感”文化,研究和借鉴“耻感”以及中国“耻感”文化在道德信仰确立中的评价论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二、中国“耻感”文化对道德信仰确立的启示耻感文化是中华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历史上,有无羞耻之心一直是评判行为好坏的一条重要道德标准。中国的儒家文化把耻感与立人、治国等联系起来,“仁”是中国占主流地位的儒家文化的核心,儒家思想家强调通过修身养性即自我评价活动来“养吾浩然之气”,并注重于对于“养吾浩然之气”的否定行为的自我批判。由此历代思想家都把仁与耻联系在一起,构建了一整套关于耻和耻感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中与道德形成相关的“耻”文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耻感与立人联系起来,人的廉耻成了当时德性标准甚至是人的存在根据。孔子提出“行己有耻”,认为一个人在对自己的言或行进行审视时,都尽可能怀有耻感,不能见利忘义,更不能为所欲为,因为这是成人的根本。孔子对人们行为中的“耻”作了具体的阐述:“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花言巧语、伪善的容貌以及言行表情与内心不一致,是可耻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不当耻,例如,“敏而好学,不耻下问。”问学求道,能使自己更趋完善,因此求教于他人就不应该感到耻。由此可见,有耻与无耻是有严格界限的。孟子发展了孔子的耻的思想。孟子强调:“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强调耻感对个人修养的意义。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人的耻感与善良都是与生俱来的,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他把“羞恶”立为“四端”之一,认为人没有羞耻感是一个人最大的耻辱,因此“羞恶”就犹如人之一体。孟子把这一思想贯彻到儒家的“仁”的学说之中,即把耻与仁义联系在一起,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如此,孟子就把耻作为人存在的本体论,把耻与立人联系在一起。荀子在其《劝学》篇中也指出:“物类之起,必有所始;荣辱之来,必象其德。”而何谓荣辱?按荀子的说法:“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耻。”这就说明了道德是在对荣辱的选择中形成的。结合孟子的思想可以看出,儒家把善和恶(可耻之事)看作是人道德生成中既联系又对立的两个价值判断,而荣感(对善的肯定情感)与耻感(对恶的否定情感)成为道德意志形成的环节,进而成为道德信仰确立的环节。二是“耻感”与德治社会联系起来。《论语·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说,若以刑罚治理民众,民众虽能免于犯罪但却不知犯罪行为是羞耻的;若以德治教育民众,民众便有羞耻心,从而能端正自己的言行,因此会自觉地知耻而不为,从良心上自觉避免犯罪。可见,儒家文化不仅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与道德信仰的确立与耻感联系起来,而且把构建德治的社会与耻感联系起来,有无耻感也就成为了道德信仰内化的一个重要标尺。三是不仅把“耻感”作为个人道德信仰确立的环节,而且重视其在国家与社会道德信仰确立中的作用。儒家不仅把耻与立人联系在一起,而且把耻与国家的兴衰存亡联系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把耻与国家的本体联系了起来,由“个人之德”上升为“国家之德”,成为了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明代顾炎武指出:“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理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故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由此认为礼义廉耻“四者之中,耻犹为要”。在顾炎武看来,对于士大夫而言,无耻的问题不仅是人格的问题而且是国格的问题了,因此“士而不先言耻,则为无本之人”。由此,他提出了古今传颂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名言,认为士大夫应该报效国家、造福百姓,否则就是可耻。清代末年,面对国家危亡、民风日下的情势,龚自珍主张,要使国家振兴,当“以教之耻为先”。章太炎所大力提倡的“革命道德”,其第一项就是“知耻”。中华民族的爱国志士总是把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与士的耻感联系在一起,使“耻感”不仅成为修身,而且成为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内容。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耻感”文化不仅把“耻”与自身道德修养紧密联系起来,把它上升为作为意识形态本质体现的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而且把耻感(自我评价的否定形式)看作比荣感(自我评价的肯定形式)更为根本的道德意志形成的认识论环节。通过耻感(自我评价的否定形式)环节,人是否知耻就成了德性标准甚至是人的存在根据,进而成为道德信仰确立——良心形成的标尺。因此,应该重视作为自我评价的否定形式的耻感环节在道德信仰确立中的作用与机制。三、道德信仰确立中的评价论机制:自我肯定评价活动(荣感)与自我否定评价活动(耻感)的统一自我评价,指评价主体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的特点、性质等的评价。这里主体两重化了,即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同时,评价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亦可以是社会;因此自我评价活动也就包涵个体自我评价和社会自我评价两种形式。道德的形成离不开自我评价,这种自我评价的结果可以以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信仰的确立需要在肯定与否定辨证统一中实现。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道德信仰的确立,内涵着自我肯定评价活动(荣感)与自我否定评价活动(耻感)的统一。耻感是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从评价论角度分析,耻和耻感是有区别的。“耻”是指可耻或耻辱的事本身,即恶的一种行为;它的对立面是“荣”,是指值得自我肯定和褒奖的事本身,即善的一种行为。由此可见,荣和耻指向某种道德行为的社会评价和价值判断。耻感是对可耻的事的一种主观情感的体验。规范地理解,耻感就是人的行为与内化为个体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差距甚至冲突时所产生的痛苦体验,是对恶的行为的体验。由此,可耻的事是第一性的,耻感是第二性的,可耻的事只有在认为可耻的情感体验中才呈现出来。有耻感的人即耻者可以对自己的“可耻”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活动,然后产生耻感;也可以对他人的“可耻”行为进行评价活动,然后产生耻感。这两种耻感尽管有联系,但对于耻者在情感上所发生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耻感”的对立面是“荣感”,指在自我评价过程中,当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与自己的世俗观念相一致时产生的愉悦情感,是对善的行为的体验。以痛苦情感表现出来的否定性评价经过无数次的重复,就会“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即在个体心理中形成价值观念的积淀,这种价值观念的积淀就是“耻观”。以愉悦情感表现出来的否定性评价经过无数次的重复,在个体心理中形成价值观念的积淀就是“耻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确立为道德信仰,是通过“耻感”与“荣感”的肯定与否定的形式,积淀为道德意志从而内化为道德信仰的。耻感通过自我评价活动对自己恶的否定而与对自己善的肯定的“荣感”和善联系在一起。善作为“被进一步规定了的理念”,总与特定社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道德作为人的行为的规范具有实践品格。道德的实践品格固然需要人们以对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善的认知为前提,但仅仅有对善的知识,还只是停留于主观的识知阶段。对于善的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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