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各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总部、省和地市级分公司逐级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统一纳入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第二章组织与责任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一)总部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研究部署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和建设维护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总部综合部、建设维护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总经理和信息技术研究院、通信技术研究院院长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安排、部署、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标准;2.落实、检查、督促各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各级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组织、指导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监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5.督促各级单位把安全生产纳入总体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安委会日常事务。主任由总部综合部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总部综合部和建设维护部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总部机关部门人员组成。(三)省级分公司综合部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地市级分公司综合部设一名安全生产管理兼(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五)总部直属单位、各级职能部门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第七条各级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制,逐级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公司建立以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公司总经理和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以及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二)各级分公司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安排、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各级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四)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当按照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九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条各级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之中,实现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第十一条各级单位要特别重视铁塔建设施工、维护作业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及防火、防盗、内部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总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省级分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地市级分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二条各级单位应与建设施工、各类代维等相关企业以及临时用工人员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应严格监管外包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第十三条总部建设维护部负责制定施工、维护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铁塔、基站机房及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等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总部综合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考核、劳动防护、监督检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并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落实。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第十六条总部各单位、各省级分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安委办,由安委办汇总后报安委会。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一)各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火灾事故等,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并迅速报告至安委办。事故现场负责人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安委办,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报告安委办,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奖惩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贯彻落实安全法规、规章、规程与标准,落实各级主体安全责任等。监督管理形式包括监督、参与、检查、考评与责任追究等。第十九条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督促各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条安委办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未制定安全生产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的。(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按照本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五)未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监控与治理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的。(六)将工程项目转包或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上报的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八)未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的,以及迟报、谎报、瞒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的。(九)未与建设施工、各类代维等相关企业以及临时用工人员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的。第二十一条安委办对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委办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中国铁塔生产安全事故快报附件:中国铁塔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单位: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地点发生单位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电话已死亡(失踪)人数死亡: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失踪:一、简要经过二、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三、其他情况注:含火灾事故联系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