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财〔2015〕3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月22日2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顺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实现《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新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规范会计科目转换和账务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1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铁总财〔2015〕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第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之前对全部资产、负债等进行清查核实。在首次执行日,铁路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第二章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第四条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38号准则)的规定,应当采用追溯法对相关项目进行处3理,并编制“所有者权益差异调节表”(见附件1)。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调整。确实无法调整的,可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铁路企业涉及的主要追溯项目如下:(一)长期股权投资。1.铁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已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进行追溯调整,视同对该子公司的投资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原始投资中的股权投资差额,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长期股权投资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母公司设立、改制、增资扩股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折股时为限,即对母公司设立、改制、增资扩股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母公司股份或资本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42.铁路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即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对于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应冲销资本公积,调整其他综合收益。3.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应当在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终止确认以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同时根据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使用的相关信息,确认本企业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所产生的各项资产(包括商誉)和负债。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金额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首先抵减与该投资相关的商誉,仍有余额的,再调增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2)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冲减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4.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新准则进行5重新分类,划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二)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铁路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三)固定资产。铁路企业应当根据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四)职工薪酬。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或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满足职工薪酬准则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因辞退职工提供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并减少留存收益。铁路企业统计为在岗职工中退居二线人员正式退休之前的费用在首次执行日比照辞退福利处理。铁路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职工薪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等到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费用。铁路企业应对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6(五)企业合并。铁路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控股合并,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见本条第(一)款。铁路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吸收合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按照新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新准则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2.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3.铁路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六)金融资产。铁路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原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72.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3.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七)金融负债。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八)所得税。铁路企业应当分别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确定其自原制度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进行的处理。铁路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铁路企业应建立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项目台账。(九)安全生产费。铁路企业应当将“专项应付款—安全生产费”余额调整至“专项储备”科目。第五条采用未来适用法有关项目的处理除38号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8(一)借款费用。对于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营造、繁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生物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前未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应追溯调整。上述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完工的各项资产,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应当予以资本化。(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对于处于收款过程中采用递延收款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月,铁路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部分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营业收入,两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相应地结转成本。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铁路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铁路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9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三)无形资产。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铁路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停止摊销。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等),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四)开办费。铁路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月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五)职工福利费。铁路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月,根据铁路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10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六)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铁路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至“预付账款—其他”科目,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月计入当期损益。铁路企业应对“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进行分析,预提利息转入“应付利息”科目,其他余额转至“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月对不符合负债定义转入“其他应付款”中的预提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原在“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的不符合负债定义的事项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七)固定资产改扩建被替换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改扩建,首次执行日尚未完工的,改扩建涉及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被替换部分已拆除完毕的,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尚未拆除完毕的,应在拆除完毕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自固定资产价值中扣除。(八)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拆迁补偿款在首次执行日尚有余额的,相关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按原规定处理;相关资产尚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按新准则规定确认为递延收益。(九)材料成本差异。铁路企业应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余额按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结转至存货各明细科目,将存货计划成本还原为实际成本;或者直接结转至新账“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首次执行日后11在存货发出时按照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结转完毕后,不再产生新的材料成本差异。确实不能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的铁路企业除外。第六条铁路企业一般采用表结法将原会计科目调整为新会计科目(见附件2)。表结法,是指将原制度结束日的科目余额表中需要调整的项目按照新准则进行调整,编制符合新准则的科目余额表,并将其余额过入新账户的方法。第七条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步骤(一)将原制度会计数据重新分类。依据本办法第三章“会计科目转换”和“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重分类及衔接参考表”(见附件3)的规定将2014年12月31日的会计科目余额重分类到新会计科目。(二)以重分类后的会计科目为基础,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济业务进行追溯调整,编制调整分录和调整工作底稿。(三)编制“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科目余额衔接表”(见附件4)。(四)根据“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科目余额衔接表”列示的科目余额开设新账。第八条铁路企业编制的“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