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1.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2.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3.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五听:辞、色、气、目、耳。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6.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源于西周“八辟”,在曹魏正式入律并沿袭至明清,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制度。7.唐律十二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其余相当于刑法分则。分别为:《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诈伪律》: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规定。《断狱》:在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8.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9.存留养亲制度:“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十七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10.立法指导思想:a)秦朝:法家。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b)唐朝: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c)汉朝:春秋《决狱》1)产生背景: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2)定义:是指汉代官员在遇有疑难案件时,以儒家经典来对案件加以处理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3)原则:①原心定罪②利弊分析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11.重要法典a)春秋时期铸刑鼎春秋时期公元536年,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公元513年,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b)战国时期李悝变法与《法经》(1)正律四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2)《杂法》: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3)《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新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c)西汉九章律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d)唐律疏议首创“疏议”。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3)解释律文;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e)宋刑统1、体例变化:①改称“邢统”。意思是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规。②篇下设门。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位。③新增起请条32条。作为对前朝法令的修改意见附于法令之后。④总括“余条准此”,附于名例律之后。2、内容上的变化:①创设“折杖法”。用脊杖和臀杖分别来取代笞、杖、徒、流之刑。②创设“婚田入务”门。规定地方官府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限。f)大明律1、制定历时30年。“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2、体例:①按照六部命名法典各篇,改变了唐律以来的12篇体例,设7篇。②沿用宋代篇下设门的体例,共设30门。③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等图表。g)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统治者以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礼律、兵律、工律七篇12.中西方在秩序观念的不同13.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以髡钳为城旦舂取代墨刑,以笞三百取代劓刑,以笞500取代斩左趾,以弃市取代斩右趾。②景帝时:改500为300,改300为200。后来继续减轻。3)改革的意义: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14.中华法系概念、特征外国法制史1.古希腊法学家改革a)前594年,梭伦立法①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②废除贵族在政治上世袭特权,以财产多寡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等级(富农、骑士、中农和贫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第一等级得任高级公职,二三等级可出任一般公职,第四等级只有选举权;国家大事由公民大会决定。③首创陪审法院的制度(司法民主化);④废除德拉古法,只保留关于杀人罪规定。⑤发展工商业经济。b)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509-前508年①取消原有的四个血缘部落,按照三个地域重新划分居民;(雅典城与近郊;内陆中央地带;沿海地区)。每个区域分为10个“三分区”,三个区域各抽一个“三分区”合为一个选区。②创设500人议事会和十将军委员会;每个选区选出50人。议事会选出50人成立议事委员会,分为十组,轮流主持日常政务。每个选区选1名将军。③确立“贝壳放逐法”,防止僭主政治。c)前443-前429年,伯里克利改革:①官职向所有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限制;②公民大会成为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10天开一次会,20周岁男性公民均可参加。③实行官职津贴制。2.雅典民主制的特点:(取决于领土狭小、商业发达平民阶层力量强大)①主权在民,实行直接民主制②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③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完善发达:任职资格审查制、信任投票制、卸任检察制、不法申诉制、贝壳放逐法。3.罗马法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斯丁尼执政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a)《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①以私法为主要内容,又包括刑法、诉讼程序和宗教规条,反映了民刑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以及宗教法与世俗法不分,具有古代法诸法合体的特点。②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限制。③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⑤保留了一些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b)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其内容侧重于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万民法原意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然而它并非罗马国家以外的法律,而是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万民法的内容着重于债权债务。c)法学研究活跃、法学家的作用增强法学家的活动可大致归纳为四项:(1)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以解释和答复;(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d)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公元527年,查士丁尼即位,从公元528年开始至534年六年内陆续编纂出三部法律汇编:1.《查士丁尼法典》。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在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优士丁尼又先后颁布168条敕令。他死后,法学家将这些敕令汇编成册,称《优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6世纪被统称为《民法大全》或《国法大全》,以之与当时通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4.罗马法的复兴(一)原因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亚马菲城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原稿手抄本。11世纪后期到12世纪初期,欧洲的经济在经过长期的衰退之后进入到发展相对迅速的时期。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等,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二)主要经过及内容罗马法的复兴,首先是从意大利开始的。公元1088年,意大利法学家伊尔纳留斯创设波伦那大学法学院,传授罗马法,以《国法大全》为课本,于原文中或原文后的空白处加以注释说明,并纠正其矛盾,使前后一贯。形成“前期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巴尔杜斯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后期注释法学派”或“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实践结合,根据时代的需要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5.英国法a)普通法是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遍适用的习惯法”是普通法名字的由来。普通法形成的过程:①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②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御前会议、理财法院、巡回审判、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王座法院。b)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衡平法。衡平法产生的原因:衡平法的产生可以说是适时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是对普通法缺陷的一种弥补:①经济社会关系快速发展。②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首先,保护范围有限。其次,内容僵化。再次,程序冗长、费用昂贵。c)辩护制度(一)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二)律师制度其律师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6.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7.两大法系异同异:(1)法律渊源不同。(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3)法官作用不同。(4)法律的体系构成不同。(5)诉讼程序不同。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等方面,也有许多差异。同:同为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它们都崇尚法治,崇尚法律至上。8.罗马法复兴为什么英国全部采纳,法国部分采纳,德国全部采纳英美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虽然英国法也曾受到过罗马法的影响,但只在契约、动产、商法以及遗嘱等具体制度上借鉴了罗马法的基本原理和思想,并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全面继承罗马法。法国在北部习惯法地区,罗马法未被正式接受,主要是作为理论上的辩论资料,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对抗、辩论,将罗马法的原则渗透到司法判决中去而被接受;南部的成文法地区则是正式直接接受了罗马法。德国全面引进罗马法时代:15世纪中叶开始。1、原因:①政治上:德意志境内四分五裂。②法律上:缺乏强有力的帝国司法机构及法律职业阶层;德国传统法律的落后。③观念上:德国人以罗马帝国的继承者自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