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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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比较•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方面,日本、美国以及欧盟在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动物防疫以及植物保护等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1)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而且严格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对进口食品的包装、认证、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构成了一张非常严密的食品安全保护的法律网。•(2)欧盟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如:食品卫生条例,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监管组织条例,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等等,可见欧盟在构建食品安全的战略性框架同时,也进一步提高完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向成员国提供统一管理的标准。另外通过增加食品与饲料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3)日本从以往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政府先后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并制定实施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通过立法强化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并提高预测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能力。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使得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1美国法律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美国食品安全(1)《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是生产安全和卫生的食品,政府对食品行业的监督管理不是强制性的售前检验,而是通过市场监督来实现,并对各个食品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权限作出了明确的划分。(2)《食品质量保障法》(FQPA)要求保护婴儿和孩子额外安全因素的需要,并授权EPA监督累积风险。(3)《美国的联邦管理法典》规定了各种具体的食品管理规则,主要规范餐馆和杂货店等零售业,对零售业企业食品安全性的操作进行指导。(4)《联邦肉类检验法》肉类、禽类及蛋类产品必须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方允许销售和运输。同时要求进口国向美国出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和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一样的检测机构和相应的产品。•2欧盟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欧盟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统一法律20多个,其中包括:《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饲料法规以及添加剂、调料和放射线食物的保存方法等规范;动植物疾病控制规定;农、兽药物残留量控制规范;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对食品的官方监控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42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渊源,散见于欧共体协定的不同条款之上。95条:有关内部市场的功能和完善措施的规定,实质系作为消费者高标准健康保护的基础;152条:有关兽医和生理卫生领域内以保护公众健康为主要目标的措施;还有涉及农业方面及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问题。欧盟内部针对食品安全锁采取的行动措施,一般都是依据法律的基础上,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共同做出,或是由欧盟委员会提出议案,经欧盟议会进行协商后做出决定。•2.1.3日本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以《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作为食品安全基础性法律规定,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包括食品卫生、植物保护、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等五个方面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参考美国做法,将将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国家进行了分类。限制相应类别家畜食品的进口,同时对国外的相关食品加工。企业由农林水产省根据其申请进行登记注册,作为备案的生产企业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控制的规定较为详细,比如所有食品必须在卫生洁净状态下进行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烹调、储藏、搬运和陈列。中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比较4.1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美国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系统由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自负责。其中国会和各州议会负责颁布立法部门制定的法规;执法部门包括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各州农业部;司法部门对执法活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予裁决。55在上述立法原则下,美国实行机构联合监管制度,这一自联邦政府到各州级地方的横向联合,保证美国的食品安全性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比如卫生部和食品药物管理局的联合、卫生部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合以及农业部与食品安全与检查局的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农业部以及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主要负责肉类、禽类和部分蛋类的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和保存,此外对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有两项特殊的权利,一是制定关于防止传染病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指导各州政府对于传染病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除该体系协同工作的原则值得我国借鉴外,美国食品卫生安全系统依靠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国家法律,以及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有法律责任,来保证食品的安全。5“上述严密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保证了美国食品供应的世界一流的安全性。•4.2欧盟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实行欧盟组织和各成员国的两极监控。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督执行机构是食品和兽医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欧盟各成员执行欧盟法律的情况以及出口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安全情况。2003年设立的食品安全局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学性咨询机构,主要负责提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意见和日常指导意见。各成员国根据本国以及欧盟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对本国的食品安全进行具体的监管。欧盟2000年1月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这被视为建立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纲领性文件,同时指引欧盟和各成员国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由此可见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将要实现统一。作为宗旨,白皮书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一系列食品安全保证措施的指导意见。白皮书宣布了欧盟食品安全总的原则和目标,同时也为未来制定欧洲统一食品法提供了法律基础。整个系统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就是缺乏各利益团体对潜在风险应承担预警义务的保证,而只有需要的科学评估和保护措施尽早做出反应,才能确保欧盟对事态做出主动而非被动的反应。这一点与美国各食品安全监测和研究机构拥有强大的监测网络和先进的实验等技术支持,以及卫生服务部定期公布预警信息机召回公报的制度保障形成了鲜明对比•4.3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这三个部门各自分工明确,职能上相互交叉配合。从机构设置上为日本管理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切实有力的保障。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隶属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对于应对重大食品事件提出要求和措施。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植物防疫法等法律,厚生劳动省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如制定食品法律和标准、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的标准、食品标签标识以及广告宣传的规定,每年制定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和实施卫生检疫、负责企业注册以及对业者进行业务检查,并有权依照食品卫生法对业者作出处罚。57农林水产省全面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和控制质量,设有地方分支局等机构,食粮厅、林业厅和水产厅也属于农水省管理。在制定农林水产品的规格标准、管理政策和振兴农林水产品的生产,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管理农产品的消费和流通,保证粮食供应,促进国际合作和农产品出口,通过振兴农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口加热禽肉食品以及进口动物和活鱼等需要通过农水省的许可、注册和检查指导。•4.4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的是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诱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弧监管空隙。但“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作为一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被写入《食品安全法》,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但对该委员会的权责未作说明。为此应借鉴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各州和地区的多头联动、有效协同的监管模式,同时应改变食品监管部门获得企业信息途径单一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下达食品召回命令的权力。具体而言,应授予食品安全部门以下权力:扩大检查权包括检查食品生产和销售纪录;强制受管理企业把有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信息向管理机关通报的权力;要求食品企业向食品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送产品清单的权力;要求食品企业保存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纪录的权利等。提高检验机构的软硬件实力,增加监管部门的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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